作者簡介
作者:(法國)卡斯東·斯特法尼 (法國)喬治·勒瓦索 (法國)貝爾納·布洛克 譯者:羅結珍
內容簡介
《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套裝上下冊)》主要內容:在今天看來,對於提起訴訟的社會與受到追訴的個人,刑事訴訟的重要性以及由此產生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已經十分確定,十分清楚,然而,這卻是經歷了數個世紀的實踐,經過逐步明確的過程才得來的結果。
在《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的導論中,我們首先要明確刑事訴訟的一般特徵,然後再對刑事訴訟的演變作些回顧。
導論分為兩節,第一節:刑事訴訟程式的一般特徵,第二節,刑事訴訟程式的發展變化。
《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的總的章節安排:在導論中對刑事訴訟的一般特點與發展歷史做了簡要的說明,在以下的章節里,我們將從靜態與動態的角度對刑事訴訟進行研究。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涉及刑事訴訟標的主要規則,然後,對於參與刑事訴訟的各種機關作出詳細的介紹;其次,則是要研究這些規則的適用,研究警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運作,以及從發現犯罪、提起追訴,直到最終作出有罪判決或宣告無罪的整個過程中,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地位與作用。
目錄
上冊目錄
導論
第一節 刑事訴訟的一般特徵
第一目 刑事訴訟程式相對於刑法的一般特徵
一、程式性法律的認定
二、程式性法律的特別制度
(一) 程式性法律的時間效力
(二) 程式性法律的解釋
第二目 刑事訴訟程式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式的一般特徵
一、刑事訴訟程式與民事訴訟程式的共同特徵
(一)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由司法系統的法院審判
(二)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受司法法院共同審判規則的約束
二、刑事訴訟的特點
(一) 與刑事訴訟的重要性有關的特點
(二) 基於刑事訴訟的複雜性而產生的特點
(三) 基於國際義務而產生的特點
第二節 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過程
第一目 控訴式訴訟程式
一、發動的追訴
二、刑事法院
(一) 控訴式訴訟程式中的司法組織原則
(二) 控訴式訴訟在法國的演變
三、刑事訴訟的進行與證據
第二目 糾問式訴訟程式
一、公訴的發動
二、預審
三、最終預審與開庭
四、抗訴途徑
第三目 中間時期的法律與《重罪審理法典》
一、舊制度所進行的為時較晚的改革
二、中間時期的法律
(一) 制憲議會時期的訴訟制度
(二) 共和四年霧月法典的改革
(三) 督政府時期的改革
三、《重罪審理法典》
(一) 法典所採取的訴訟程式的形式
(二) 基本原則
四、《重罪審理法典》之後刑事訴訟程式的變化
(一) 復辟與七月王朝時期
(二) 第二帝國時期
(三) 第三共和國時期
第四目 《刑事訴訟法典》
一、法國解放後提出的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
(一) 《刑事訴訟法典》的內容
(二) 《刑事訴訟法典》的精神
(三) 《刑事訴訟法典》以來的演變
三、超立法規範的影響
第一部分 刑事訴訟的標的(公訴與民事訴訟)
第一章 公訴。刑事訴訟的主要標的
第一節 公訴的進行
第一目 公訴的主體
一、公訴的消極主體
二、公訴的積極主體
(一) 檢察機關(檢察院)
(二) 某些行政部門的官員
第二目 進行公訴的條件
第三目 進行公訴的方式
一、檢察院的通知
二、直接傳訊
三、提起公訴意見書
四、在現行輕罪與重罪情況下提起追訴的形式
第二節 公訴的消滅
第一目 消滅公訴的特別原因
一、犯罪人死亡
二、大赦與刑事法律廢止
第二目 消滅公訴與民事訴訟的共同原因
一、消滅公訴的特別原因
(一) 交易
(二) 撤回告訴
二、公訴消滅的正常原因
(一) 既決案件
(二) 公訴時效完成
第二章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附帶標的
第一節 進行民事訴訟的條件
第一目 民事訴訟的原告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民事訴訟的原告是受害人
(一) 進行訴訟的能力
(二) 進行訴訟的利益
二、受害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進行的民事訴訟
(一) 受害人的債權人的民事訴訟
(二) 受讓人與受害人權利代位第三人的民事訴訟
(三) 受害人的繼承人的民事訴訟
第二目 對民事訴訟被告人所要求具備的條件
一、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一) 犯罪人的繼承人
(二) 應負民事責任的第三人
(三) 對行政部門提起的民事訴訟
(四) 因刑事有罪判決產生的財產性效果可能受到損害的第三人
(五) 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罪的行為人的保險人
二、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能力
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進行
第一目 受害當事人的選擇權
一、選擇權的依據與條件
(一) 選擇權的依據
(二) 選擇權的條件
二、選擇的不可撤銷性
(一) 選擇的不可撤銷的依據
(二) 選擇不可撤銷的適用
第二部分 刑事訴訟的機關
下冊目錄
第三部分 刑事訴訟的進展過程
第一章 追訴
第一節 有關追訴的決定
第一目 有權作出決定的人
一、由檢察院做出的決定
二、由受害人做出的決定
第二目 追訴決定的構成要件
一、審查追訴是否具備法定條件
二、審查進行追訴的適當性
第三目 共和國檢察官所做決定的方向
一、有管轄權的機關可以選擇的各種決定
二、共和國檢察官進行評判與決定的自由
(一)自由決定原則
(二)自由決定原則的例外
第二節 追訴決定的執行
第一目 偵查
一、有必要進行偵查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對偵查的運用
三、受害的當事人對偵查途徑的運用
四、運用偵查途徑的效果
第二目 直接傳訊
一、有必要進行直接傳訊的情形
二、直接傳訊的形式條件
三、直接傳訊的效果
第三目 在現行輕罪或簡單犯罪情況下的特別程式
第二章 預審
第一節 預審法官對案件的受理與停止管轄
第一目 預審法官受理案件的方式
第二目 預審法官受理案件的效果
第三目 預審法官停止管轄
第二節 預審法官的預審權力
第一目 由預審法官直接行使的預審權力
一、驗證事實
二、聽取特定的人的陳述
(一) 聽取證人證言
(二) 訊問受審查人
(三) 聽取民事當事人的陳述
三、搜查、扣押與其他針對財產、職業活動與私生活的措施
(一) 搜查
(二) 扣押
(三) 針對財產與職業活動的其他措施
(四) 截留經電訊途徑發出的通信件
四、預審法官的執行文書憑證
(一) 各種執行文書憑證
(二)執行文書憑證的形式
(三)與執行文書憑證相關聯的效果
五、司法監督
六、先行拘押
(一)實行先行拘押
(二)先行拘押的期間
(三)預審終結之後的先行拘押
(四)先行拘押的制度與效果
(五)因先行拘押可能給予的賠償
七、其他先予執行的(臨時性)措施
第二目 由預審法官的助理人員行使的預審權力
一、委託查案
(一)可以接受查案委託的人
(二)可以作為委託查案目標的預審活動
(三)查案委託書的形式
(四)委託查案的執行
二、鑑定
(一)鑑定人的任命
(二)鑑定的開展
(三)鑑定報告
第三目 對預審權力的監督
一、由當事人實行的監督
二、由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庭長進行的監督
三、由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進行的監督
(一)對預審行動“是否適當”進行監督
(二)對預審行動“是否符合法律手續”進行監督
第三節 預審法官的司法裁判權力
第三章 判決
第四章 抗訴途徑與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