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進一步提高涉外公證質量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經濟和民事交往的增加,全國涉外公證數量也逐年增加。涉外公證在一些地方占公證業務量的較大份額,甚至是公證的主要業務。在涉外公證業務發展的過程中,公證質量也穩步提高,維護了我國公證的信譽,取得了積極的成果。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影響公證質量的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是因個別公證人員工作疏忽造成的,也有的是個別公證人員與當事人合謀造假,還有個別公證機構違反規定,將蓋有公證處印章和公證員簽名章的空白公證專用水印紙交由中介機構填寫。這些行為雖然是極個別的,但影響是惡劣的。為保證涉外公證的質量,維護我國公證的信譽,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高度重視涉外公證質量問題。公證質量是公信力的基礎,公證工作必須堅持質量至上,誠信為本,公證的發展絕不能以犧牲公證質量和行業信譽為代價,那種認為涉外公證質量問題不會直接損害我國公民、法人利益的想法是錯誤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和公證處要繼續加強對公證人員的教育、培訓。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對申辦公證時的個別造假行為,要保持高度警惕,認真做好調查核實工作,嚴把涉外公證質量關,切實維護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國際信譽和形象。對我國駐外國使領館和外國駐我國使領館要求核查的公證書,要認真進行核查,及時答覆。

二、認真落實各項監督措施。公證人員要嚴格按程式辦理涉外公證,證明材料不齊全不得出證。公證處要嚴格執行有關審批制度,審批人員要認真負責,不能使審批流於形式。公證處要健全內部自查制度,公證處負責人要經常檢查公證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員協會要定期對涉外公證質量進行檢查,也可以組織各公證處之間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三、嚴格實施各項處罰措施。對辦理錯、假證的公證員,要嚴格按《公證人員清廉服務若干規定》(1989年12月19日法務部第6號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註冊管理辦法》(1995年6月2日法務部第39號令)的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對辦理錯、假證的公證員、公證處,要將有關情況記入公證員和公證處的信用檔案,並對社會公開。今後,法務部將加強與涉外公證書使用部門和認證部門合作,對錯、假證,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並採取相應措施,對屢出錯證、假證的公證處於以處罰,停止其辦理涉外公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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