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的重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證工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發展公證法律服務業作出了重要部署,為公證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地公證機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公證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服務為民,建立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機制,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公證工作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主要是:有的公證機構辦證效率不高,手續比較繁瑣,出證周期較長;有的服務收費不夠規範;一些公證機構質量管理不嚴,甚至出具瑕疵或者錯誤公證書,等等。這些問題影響了公證職能作用的發揮,影響了公證工作的社會形象。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關係到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關係到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關係到全面依法治國的順利推進。各地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引導廣大公證員牢固樹立執業為民的理念,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作為公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把人民民眾滿意作為檢驗公證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切實提高公證便民利民工作水平。
二、進一步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措施
進一步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執業為民,依法履行公證工作職責,深入開展民生領域公證服務,精簡公證辦理手續,推進公證信息化服務,依法規範公證收費,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完善便民服務設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根據以上指導思想,進一步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的主要措施是:
(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公證服務。認真辦理婚姻、收養、遺囑、繼承、撫養、贍養、監護、勞務、財產分割等涉及公民人身關係、財產關係、家庭關係的公證業務,為公民個人處置財產、確認權利、維護權益等提供公證法律服務。緊緊圍繞土地承包、企業改制、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勞動關係、環境保護等社會矛盾易發多發領域,貼近人民民眾就業就學、醫療養老、社會保障等民生利益訴求,認真辦理拆遷補償安置、入學派位、保障房分配、醫療糾紛賠償等公證業務。通過開展公證服務進社區活動等多種形式,為人民民眾提供熱情、周到、方便、快捷的公證服務。
(二)精簡公證辦理手續。要簡化辦證流程。申請人申辦公證時,公證機構應當一次性明確告知所需資料及獲取材料的途徑和方式,減少當事人現場排隊等候時間和往返公證機構次數。要簡化辦證手續。有條件的地方,公證機構要充分運用戶籍、婚姻、工商登記、銀行徵信等公共信息資源,對公證當事人身份信息、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查核實。能夠運用信息手段核實的事項,可以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要嚴格辦證時限。儘量縮短辦證周期,提高辦證效率,能儘快出證的應當儘快出證。當事人能夠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實的,公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法律關係簡單的公證事項,可壓縮為10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三)推進公證信息化服務。要完善網上公證業務辦理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推進公證服務方式規範化、科學化。要建設公證業務網路服務平台,提高公證受理、登記、審批、出證等環節信息化水平。要運用網際網路入口網站、微博微信等手段,提供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受理條件、辦證流程、材料手續及辦公地址、執業區域、服務電話等信息,方便當事人查詢。對於具備網上申辦條件的公證事項,要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反饋。
(四)依法規範公證收費。要認真落實公證收費公示制度。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有關制度,在本機構顯著位置和網站首頁公示公證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要依法減免公證收費。公證機構辦理與給付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關的公證事項,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辦理贍養、撫養、扶養協定的證明,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時,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公證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公證服務費用。推行小額遺產繼承公證費用減免制度,降低當事人成本。倡導對80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遺囑公證免收公證費。
(五)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健全完善公證執業日常監督管理機制,完善公證質量監管制度和公證各環節工作標準。加強公證員隊伍質量意識教育,教育引導廣大公證員自覺加強以誠信為重點的職業道德建設,杜絕出現假證、錯證。要在公證執業中強化紅線意識、堅守底線思維,不準未履行公證受理、登記、審批等程式私自出具公證書,不準為虛假的公證申請人或者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不準違規收費,利用辦證謀取私利或者向經辦人、中間人支付回扣、介紹費等,不準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六)完善便民服務設施。公證機構要設立便民指示牌、諮詢台,在服務大廳配備便民設施和適老用品等,有條件的公證機構要為當事人提供網路、複印等便利。對殘疾人、孕婦、老年人等當事人,設立公證辦理綠色通道,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批、優先出證。要設立服務熱線電話,完善熱線受理、轉辦、回訪、督辦工作流程,規範接聽用語,統一答覆標準,及時高效解答。要改進視窗服務態度,推進公證行業服務視窗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提升公證服務社會滿意度。
三、切實把公證便民利民工作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把進一步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擺上重要日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的具體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本地區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和公證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地公證協會要將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二)加強監督檢查。要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本地區公證服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和服務視窗整治活動。要設定監督舉報電話,暢通公證辦理監督渠道,及時調查民眾反映的問題,反饋處理情況。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推廣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推動公證便民利民工作有效開展。
(三)做好宣傳工作。各地要利用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宣傳公證隊伍中湧現出來的優秀典型、先進事跡,宣傳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取得的成效,為公證事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