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為組織體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會組織能夠成為民事主體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法律對法人的承認,其目的在於使其能夠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4.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應當為法人的特徵,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明確規定法人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是指法人在違反義務而對外承擔責任時,其責任範圍應當以其所擁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法人的成員和其他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參與經營活動,並且是法人的個體或組織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具有法人資格則說明你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