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資格定義
法人資格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以法人的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擁有獨立支配的財產,能夠以自己和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法人資格證書
《企業法人資格證書》的效力問題
企業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後,該企業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權利(經營活動除外),並承擔法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如:可以法人的名義辦理各種經營範圍中涉及的前置許可、建設廠房、購買設備、徵用土地、招募員工等等,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企業因違法經營或未按照規定參加年檢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後,該企業必須立即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在未註銷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吊銷《企業法人資格證書》之前,證明該企業的法人資格仍然存續,便於企業辦理清算等後續事宜。《企業法人資格證書》被註銷或被吊銷後,證明該企業法人的真正終結。 (二)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條件核發《企業法人資格證書》應把握的條件可完全參照現行的《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即:要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資本(金)、人員、章程、組織機構、場所、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等。核發《營業執照》的條件相對就比較簡單,只要其持有《企業法人資格證書》並取得了有關前置審批檔案,即可根據企業的申請依法核發《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內容
《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可在現有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基礎上保留註冊號、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金)、企業類型(經濟性質)、成立日期、登記機關、核准日期等內容;《營業執照》內容應當包括:執照編號、所屬企業法人名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經營範圍及方式、發照機關、發照日期等內容。將《營業執照》中的企業法人名稱與經營單位名稱分開,是因為一個企業法人可設立多個經營單位,每個經營單位互相之間名稱應當有區別,而且經營單位名稱前應當冠所屬企業法人名稱。這樣也就引出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制度改革的問題。如果實行分離制度,一般的企業法人在設立多個經營單位(門市部)時,便不稱為增設分支機構,而是稱為增設經營單位。對於全國性的或其他大型的企業法人,為便於管理,可以採取設立多級法人的方式辦理。如果該企業法人只設立了一個經營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單位名稱可以在冠法人名稱後綴以“經營部”等字樣。
年檢問題
關於企業年檢的性質,《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年度檢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製度”。因此,年檢的重點是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所以在實行分離制後,對企業進行年檢時,企業人只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資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核准通過年檢後,在其《營業執照》上貼上年檢標識,企業可不提供《企業法人資格證書》或者僅提供其複印件。
證照的懸掛
按現行規定,企業應當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懸掛在企業住所(主要辦事場所或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而在實際情況當中,企業法人往往是住所(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並不在同一地點,使企業不知該將執照掛在何處為好,同時也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不便。兩證分離後,企業法人應當將《企業法人資格證書》懸掛在其住所(辦公場所),《營業執照》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如住所(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在一起,兩證應當一併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