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法人的機關是法人組織體的核心組成部分,負有形成法人意思和代表法人活動的職能。沒有法人的機關,法人就無法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
主要構成
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構成,其表現形式可以是由若干自然人集體組成的一定機構,即合議機關(如: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也可以是以單獨的自然人個人,即獨任機關(如公司的董事長、經理等)構成。
分類
法人的組織機關按其職能區分有以下幾種:
意思機關
意思機關也稱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機關。意思機關如人的大腦,故是首腦機關。在社團法人,意思機關是社員大會、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等。在社團人數不多時可以全體社員大會為意思機關,在社員人數太多無法召開全體社員大會時,可以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意思機關。根據財團法人的性質,其不得有意思機關,其以捐助他人的意思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貧基金會”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將捐助財產用於扶貧,自己不得另設意思機關,決定該扶貧財產的使用,如用於蓋辦公樓、為會長買汽車等。
執行機關
這是執行法人意思機關的決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項機關。任何法人皆須有執行機關,否則法人的目的事業無法完成。社團法人的執行機關由單個自然人擔任時,成執行董事或執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團體擔任時稱董事會或理事會等,財團法人的執行機關,通常是自然人團體、如理事會等。
代表機關
1、代表機關的概念。這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代表機關對外代表法人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對外機關,猶如自然人的喉舌。代表機關必須由單個自然人擔任,故稱為法定代表人。
2、法人代表意思表示的效力。代表機關的許可權由掌握章程或捐助人意思決定,擔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對外為意思表示時,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歸於法人,即使代表人變更也不影響該意思的效力。
3、擔任法人代表的條件。在積極要件方面,擔任法人代表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消極要件方面,必須是沒有被法律禁止行為的自然人。
監督機關
這是根據法人章程和意思機關的決議對法人的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實施監督的機關、監督機關不是法人必設機關。監督機關可由單個自然人擔任,也可以有自然人團體擔任,在自然人團體擔任時稱監事會。
法人分支機構
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便於拓展業務,法人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獨立活動的法人分支機構也需要進行登記,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要進行營業登記。但法人分支機構,仍屬於法人的組成部分,主要表現在其目的事業必須在法人範圍之內,其行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擔,不具有獨立責任能力,與有獨立責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機構與法人的機關也不同,法人機關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而法人分支機構在參與民事活動時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獨立意思,須有法人機關的授權,但對外不得代表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