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鎮住房新制度,根據國發[1998]23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閩政[1998]3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泉州市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l998年10月l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市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可以對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第三條 住房補貼是財政和單位向職工個人提供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的貨幣性補貼,是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不足的補償,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補貼專項用於職工個人購買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
第四條 1998年9月30目前已登記購買的公有住房、集資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在l999年3月底前辦理購房手續以及l998年l2月l日前已立項開工並將於l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允許按l998年9月30目前泉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購房政策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泉州市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行政事業單位。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六條 下列二類職工為發放住房補貼對象。
一、l998年9月30日前來購買公有住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廉價房,未參加集資建房,以及未購買原屬公有住房、集資房,後被拆遷安置的安置房的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職工)。
二、l998年9月30目前已購買上款所列的住房,其建築面積未達到省人民政府閩政[l995]40號文規定的住房標準上限的職工(以下簡稱已購房未達標職工)。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七條 住房補貼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職工平均工資、職工工齡和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等因素計算,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測算,適時報市政府公布(l998年度住房補貼詳見附表)。
第八條 無房職工住房補貼標準在住房標準土限面積內每平方米建築百積每月補貼l元,補貼年限20年;其中,l993年l2月3l目前參加工作的再發給工齡補貼。工齡補貼標準在住房標準上限面積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年為6.03元。
第九條 已購房未達標職工,已購買的住房面積與省人民政府閩政[1995]40號文規定標準上限的差額部分,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補貼為1元,補貼年限20年。
第四章 發放方式
第十條?職工購買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時,其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購房時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但最長只能發放20年,不足20年(240個月)的,不足部分可以提前支取,但應向單位簽訂借款契約,並以今後工作年限的補貼逐年抵扣;職工若調離本單位,須由職工調入單位或本人一次性付清未抵扣的住房補貼金額。職工在調入單位可以繼續享受住房補貼直至滿20年止,並用每月的住房補貼還清調入單位為本人支付給原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無房職工如屬子租住公房,應將公房退回原單位.方可發放補貼。
第十一條 己購房未達標的職工,其差額面積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十二條 職工離休、退休、退職或出境出國定居,應領取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職工在職去世,住房補貼轉入其配偶個人住房補貼悵戶。雙職工均去世,原已繳入的住房補貼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領取。
第十三條 職工的住房補貼,單位每年7月同一匯總適冊一次,經批准後,將住房補貼資金匯入市或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專戶儲存,市或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為職工個人設立住房補貼帳戶。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十四條 住房補貼資金,從財政和單位可轉化的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決。可轉化的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核定、劃轉,列入單位住房基金。具體核定劃轉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房改辦制訂。
第六章 開支渠道
第十五條 各單位的住房補貼開支,應遵循“分級負擔”的原則,按單位的隸屬關係和現有資金來源渠道,由各單位自行負擔。
市(區)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補貼首先從本單位現有的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出具報告向市(區)財政提出申請,財政根據其收支情況,核定其從單位的事業收入、經費收入、其它收入或經費包乾結餘中列文,對行政單位住房基金缺口較大的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章 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單位須完成職工家庭住房狀況普查,建立個人住房檔案,並抄報市(或區)房改辦備案。
第十七條 單位將住房補貼對象填表匯總,主管部門審核後,分別送市(或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簽署意見,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報送市(或區)房改辦審批。
第十八條 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需領取住房補貼時,向市或區房改辦申請,經批准後到市或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領取住房補貼。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住房補貼方案,經職工(股東)代表大會通過,有主管部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隸屬關係報市或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企業住房補貼需從成本中列文的,須報同級財政審批。
第二十條 中央、部、省屬駐泉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泉州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