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導線

為穩定河勢流路,在河道兩岸布設整治工程所規劃的水邊線,也稱整治線。制定治導線,要充分運用河床演變規律及利用河道現有工程與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因勢利導,建立整治工程控導段及配合水流與河床相互制約的邊岸線,形成有規則的河道 。治導線的平面形式,多由曲線段與直線段組成(兩曲線間的直線段稱過渡段)。類型有洪水治導線、中水治導線、枯水治導線。設計參數主要有設計流量、設計水位、設計河寬、排洪河槽寬和河灣要素等。其中河灣要素又包括河灣半徑R、中心角φ、河寬間距L、彎曲幅度P、河灣跨度T以及兩彎之間直河段長度l。治導線的河灣形態通常有單一圓弧、雙圓弧和複合圓弧三種。

治導線亦稱為整治線,是河道經過整治後,在設計流量下的平面輪廓線。制定治導線不但要求能很好地滿足國民經濟各部門的要求,同時也是布置建築物的重要依據。因此制定治導線必須從全局著眼,並且要遵循因勢利導,充分利用已有工程和較難以沖刷的河岸的原則,分析歷史的河勢變化規律,確定適宜的河勢流路,以達到規劃設計治導線的目的。

分類

相應於設計流量有3個治導線 :

(1)洪水治導線

洪水治導線是堤防布置的依據,應遵循堤線選擇原則。

(2)中水治導線

中水治導線應按下列原則布置:

1)儘量利用現有的整治工程和具有控制河勢作用的天然節點。

2)儘可能沿堤線走向布置.中水河床岸邊線與堤防之間要留有一定寬度的灘地。

3)力求上下游呼應。左右岸兼顧,洪水、中水和枯水統一考慮。

4)治導線應是圓滑的曲線,多由一系列正反相間的圓弧和切線過渡段組成。曲線幾何特徵值應滿足平面河相關係。目前主要用經驗平面河相關係式計算或類比法確定。

(3)枯水治導線

枯水治導線布置應根據枯水航道要求,以水流集中、平順為原則 。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九條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係,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規劃治導線由流域管理機構擬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 部門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區、直轄市 之間的省界河道的規劃治導線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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