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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展計畫科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農業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查;承辦重大農業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廳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 擬訂農村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 (七)市場與經濟信息科提出主要農產品生產成本、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建議;承擔種植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承擔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管理職能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和市有關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工作。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魚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動物防疫條件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市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負責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設備、防疫物資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水域灘涂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政府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能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市直涉農部門和中央、省駐市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等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綜合辦理有關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計畫生育等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綜合協調科

綜合協調市直和中央、省駐河源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三農”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檔案、材料;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組織開展省和市“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和推進“三農”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承辦農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農業政策、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培訓;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和信息,總結、推廣“三農”工作先進經驗。
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農村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農村體制改革試點、示範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金融保險制度和農林牧漁體制改革創新。

(四)發展計畫科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農業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查;承辦重大農業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廳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
開展與港澳台地區及其他國家和地區農業交流合作,承辦相關接待和出訪工作;協調、指導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指導農業園區建設;組織、指導農業會展、洽談會、論壇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五)新農村建設指導科

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組織、指導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試點、示範工作。

(六)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提出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現代化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擬訂農村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

(七)市場與經濟信息科

提出主要農產品生產成本、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建議;承擔種植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承擔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擬訂“菜籃子工程”建設與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菜籃子工程”責任制的擬訂、檢查、督促、考評工作;組織“菜籃子工程”建設基地項目的規劃、評估、論證、審批工作;負責“菜籃子工程”建設技術指導服務;研究和提出扶持“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政策建議;負責管理“菜籃子工程”建設專項資金。

(八)科技教育科

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承辦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工作;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外來物種的管理;指導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九)種植業管理科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指導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收集、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肥料、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改造中低產田、農田基本建設、基本農田保護的規劃;指導發展節水農業工作;負責農村耕地墾復工作,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建議和技術措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

(十)水產業管理科

擬定水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重大技術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水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參與指導水產品產銷一體化和水產品的流通、加工工作;負責水產業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工作;指導漁業資源的保護、開發與利用;負責有關水產品無公害、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認證管理;指導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指導水產品疫病防治;指導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產業統計工作。

(十一)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政策;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和培訓工作,引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機推廣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機安全生產;負責農機項目的申報和實施進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

(十二)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檢查、指導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各專項應急預案;協調處置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組織或指導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工作;指導縣區農業應急工作;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及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關工作。

(十三)財務與審計科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協調中央、省、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十四)市畜牧獸醫局

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獸藥殘留監督、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種畜禽、牧草、飼料、飼料添加劑、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承擔畜禽遺傳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工作。市畜牧獸醫局內設綜合科、畜牧科、獸醫科,均為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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