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部門
(一)辦公室
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年度工作計畫總結、管理制度等有關檔案起草工作和會議、文電、督辦、信息、提案(議案)、檔案、保密、人事、工資、安全保衛、信訪、工青婦、計畫生育工作及機關財務、房產物資、接待等工作;負責擬訂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科技發展中、短期規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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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頭組織擬訂科普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檢查督促落實工作;負責科技統計工作和審核新建研究開發機構;管理和監督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和各項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承辦市科教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二)工業科技科
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工業領域火炬計畫和高新技術攻關工作;推薦市級計畫工業類項目;組織協調高新技術的引進工作;負責組織高新技術企業(集團)和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申報工作;負責推薦工業科技成果評價、獎勵的項目;組織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和參與技術創新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歸口管理高新技術園區的建設工作。
(三)農業科技科
研究提出促進農業和農村科技發展的戰略及政策措施;研究制訂農業和農村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攻關計畫、星火計畫和科技扶貧計畫;推薦市級計畫的農業類項目;組織協調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星火龍頭企業認定的申報工作;負責推薦農業科技成果評價、獎勵的項目;指導農業和農村科技產業示範、星火培訓;指導鄉鎮企業的技術創新工作。
(四)科技成果與技術市場科
研究提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政策措施,制訂科技成果評價、鑑定、登記、科技獎勵、技術保密、技術出口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和省級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和重點新產品計畫的申報立項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科技獎勵和省級以上科技獎勵的申報工作;負責科技對外交流工作,與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工作;負責科技信息管理工作;研究制訂發展技術市場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技術貿易機構的審核;指導技術契約認定登記 ;組織實施社會發展計畫和社會發展方面的科技攻關計畫;負責與科技計畫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和可持續發展等科技工作;負責推薦市級成果推廣計畫和社會發展科技計畫的項目。
(五)智慧財產權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和協調本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戰略和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創新體系的建立;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參與智慧財產權的涉外談判;指導智慧財產權社團工作;負責專利執法工作,依法處理、查處專利違法行為(包括侵犯專利權益的行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打假”工作,負責涉外專利案件的處理;負責行政複議;負責為有關部門或當事人,對涉及專利的案件提供諮詢、鑑定意見或技術判定;負責專利項目實施的管理;負責專利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和技術進出口、評估、質押、用匯、廣告等有關經營活動中的專利管理工作。
(六)地震科
負責防震減災工作實施計畫的編制和擬訂地方防震減災規範性檔案,依照《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和國家、省的有關法規、規章,負責當地行政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協助政府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綜合防禦措施,承擔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當地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關辦事機構的職責;管理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審查;負責管理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指導和監督重大工程以及重要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民眾測震管理工作和震情、災情的速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科技發展以及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地方性科技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科技發展中、短期規劃、計畫。
(二)研究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全市科技發展重大布局、優先領域;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與決策。
(三)負責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管理,提高全市科技創新能力。
(四)負責管理國家和省在我市實施的星火計畫、火炬計畫、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重點新產品計畫和軟科學研究等科技計畫;負責安排市各項科技計畫項目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市級重大科研項目的攻關、技術開發、示範推廣工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指導各種科技示範推廣基地建設。
(五)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報工作,歸口管理高新技術開發區和民營科技工業園建設的業務指導和協調,促進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組織編制市級技術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計畫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促進民營科技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科技評估等科技服務機構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七)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科技專項資金等,對實施的科技項目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八)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負責有關科技外事審核工作。
(九)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參與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政策措施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負責科技信息、科技宣傳、科技統計工作;負責市科技信息網路的管理工作;指導第三產業科技工作,負責科技類民營企業單位的審核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市直各部門和縣區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以及國家、省的有關法規、規章,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各項防震減災工作的實施;制定全市防震減災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三)組織開展全市地震監測工作, 組織和管理民眾測震工作,提出地震趨勢意見和防震減災對策、建議;協助市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預案、綜合防禦措施,檢查並監督其落實;負責向市政府和上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速報震情、災情;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和制訂當地災區重建規劃。
(十四)管理全市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審查;管理全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地震次生災害和防災工作;管理以地震動參數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設防要求;參與重要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評審;指導和監督全市重大工程及重要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縣區地震部門的防震減災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省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規和政策;擬訂地方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創新體系的建立;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六)負責專利執法和專利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