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本市轄區內研究開發、套用推廣,或者屬我市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市外合作研究開發的成果,並在我市推廣套用的。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併獲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以申報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能套用於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專利產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市內領先或市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
(二)在引進、推廣、套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的。
(三)在工程建設、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其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或者在計量、技術標準、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檔案等科學基礎性工作中,進行了大量的創造性勞動,做出較大貢獻的。
(五)在有關科技戰略、政策、規劃、調研、預測等軟科學研究中,做出較大貢獻的。
第四條 市級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河源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五條 對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建設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市評審委員會評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數額高於一等獎。
第六條 設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簡稱市評審會),負責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定、批准和授予,負責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推薦。評審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評審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評審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業、農業、社會發展等專業評審小組。
第七條 經市評審會通過的市級科技進步獎的擬獎項目,在授獎前應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個月內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准後授獎;如有異議,則在3個月內進行調查處理,由評審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審會裁決。
第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當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九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予撤銷,退回證書和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處分。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過去頒發的《河源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