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本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池市本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於2011年7月5日由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河政辦發〔2011〕159號印發。該《辦法》共1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河池市本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政辦發〔2011〕1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河池中直區直各單位:
《河池市本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本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本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重大決策的順利實施和重要項目建設的順利推進,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大額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大額專項資金)是指從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以及自治區有關部門下達的專項補助資金中安排,具有專門用途且年度支出計畫資金總額(或單項支出)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專項資金。具體範圍包括:
(一)已納入部門預算但未細化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
(二)預算執行過程中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市本級財政追加的專項資金;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納入大額專項資金管理的其他資金。
本辦法所稱大額專項資金不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原財力性補助資金,下同)。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大額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規範透明、簡便易行、提高績效、強化監督。
第四條 大額專項資金實行備案制和審核制兩種形式管理。
(一)實行備案制管理的大額專項資金包括:
1.自治區有關部門專項下達並已明確到具體項目或用款單位的大額專項資金;
2.已明確具體的補助標準、分配標準和特定補助對象的大額專項資金。
實行備案制管理的大額專項資金由管理該項資金的市業務主管部門商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後下達,同時將資金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抄送市審計局。
(二)其餘大額專項資金實行審核制管理,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下達。
第五條 適用審核制管理的大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式和要求制定:
(一)已納入部門預算但未細化具體項目的大額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商市財政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
(二)市本級財政追加的大額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商市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
(三)自治區財政廳單獨下達的大額專項資金,資金安排內容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能的,由市財政局商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其餘由市財政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
(四)自治區財政廳和其他自治區部門聯合下達的大額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商市財政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
(五)自治區有關部門以切塊方式下達的,即沒有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大額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商市財政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
第六條 適用審核制管理的大額專項資金按以下要求履行報批手續後下達:
(一)已納入部門預算但未細化具體項目的大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
(二)其餘大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提意見後,報市長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三)對安排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大額專項資金,在緊急情況下,市財政局可先根據市長的指示精神辦理資金下達,後按以上程式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用於市本級的大額專項資金按規定程式審批後,按下列程式辦理撥付:
(一)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大額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報送用款單位的資金使用計畫後,市財政局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二)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大額專項資金,按相應專戶資金管理規定實行統一核算、集中管理,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撥付資金。
(三)大額專項資金的使用需納入政府採購和招標範圍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大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各項目資金的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大額專項資金的用途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各項目資金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管理的檢查,特別是對項目資金使用期較長的進行跟蹤、回訪,實行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二)對使用大額專項資金的項目實行抽查考評。市財政局要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大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和效益進行抽查考評。
(三)大額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竣工後,項目主管單位要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在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後2 個月內將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抄送市財政局、審計局。
(四)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大額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或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財政局與市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制發的單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共同制定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