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協會
2012年5月29日,河南省經濟文化交流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二屆理事會一次會議在鄭州召開,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原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世軍同志當選為會長,原河南省發改委副主任宋春迎同志當選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主管單位 河南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登記單位 河南省民政廳
性 質 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協會是集聯絡、文化交流、社會性服務為一體,以河南商人鄉情友情為紐帶,廣泛聯絡海內外豫商開展文化與經濟交流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宗 旨 弘揚豫商文化,發揚豫商精神,凝聚豫商力量,塑造豫商形象,促進豫商交流,推廣豫商經驗,增進豫商友誼,維護豫商權益,為中原經濟區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理 念 鄉情聯友情 和合共發展
通訊地址:鄭州市黃河路38號河南省國資委1號樓4樓417室
郵 編:450002
業務範圍
1.開展各種形式的豫商經貿洽談、展覽會活動,開展國際國內文化、經濟技術交流,舉辦各種專題活動,推介豫商及產品;
2.組織對豫商文化的考察與研究,加強對外宣傳與交流活動, 介紹豫商文化,彰顯豫商精神,樹立豫商形象;
3.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搞好招商引資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協作,促進行業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促進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為河南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4.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開展有關豫商權益保護問題的探索和研究,開展面向廣大豫商的各類維權服務活動;
5. 組織豫商的各類培訓、論壇、信息諮詢服務和聯誼活動;
6. 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表彰獎勵為我省經濟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商人以及關心豫商發展的各類優秀工作者;
7. 建立豫商網站,編輯出版宣傳豫商的書、刊、報、電視片、光碟等;
8.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9.積極開展與豫商發展相關的其它各類活動。
協會章程
河南豫商經濟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河南豫商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第二條 性質 河南豫商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是集聯絡、經濟文化交流、社會性服務為一體,以豫商鄉情友情為紐帶,廣泛聯絡海內外豫商開展文化與經濟交流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豫商文化,發揚豫商精神,凝聚豫商力量,塑造豫商形象,促進豫商交流,推廣豫商經驗,增進豫商友誼,維護豫商權益,效力中原崛起,服務河南經濟。
第四條 理念 鄉情連友情 和合共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辦公地點 鄭州市黃河路3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1、發展會員;
2、組織國際國內文化、經濟技術交流,開展各種形式的豫商經貿洽談、展覽及豫商產品推介活動;
3、組織對豫商文化的考察與研究,舉辦各種專題活動,介紹豫商文化,彰顯豫商精神,樹立豫商形象;
4、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搞好招商引資工作,促進行業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為河南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5、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開展有關豫商權益保護問題的探索和研究,開展面向廣大豫商的各類維權服務活動;
6、組織豫商的各類培訓、論壇、信息諮詢服務和聯誼活動;
7、 表彰獎勵在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豫商以及關心豫商發展的各界優秀工作者;
8、 建立豫商網站,編輯出版宣傳豫商的刊物,製作宣傳豫商的電視片、光碟等;
9、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10、開展其他與豫商相關的各類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團體會員:各類企業、關心支持豫商發展的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豫商研究的有關機構;
4、個人會員:各行各業豫商代表,從事相關研究的專家、學者及關心河南經濟和豫商發展的人士。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本會秘書處審批,向常務理事會備案;
3、由本會秘書處辦理髮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
3、支持本會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3、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提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4、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建議;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本會領導工作;
2、審定本會工作計畫;
3、領導本會各工作機構開展活動;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相關工作會議;
5、聘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委託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4、召集和主持有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集體決定本會臨時的重大問題,一般一年至少召開兩次;
5、會長可委託副會長、秘書長代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參與協會重要決策;
2、對實體項目可參與方案審定和牽頭組織實施;
3、出席協會在全球範圍內舉辦的各種活動;
4、徵得會長同意,所在企業可以協會名義主辦有關活動;有權優先優惠承辦協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5、所在企業有權成為河南豫商經濟文化交流協會副會長單位,享受協會提供的系列優質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聘任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在會長領導下,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負責領導本會辦事機構,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實行執行會長制。執行會長從副會長中產生,每屆選舉執行會長5名,每名執行會長任職一年。執行會長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委員組成經本會辦公會議審核,再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接受本會辦公會議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