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效能監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檔案和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 第六條行政區域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勘定界線,埋設界樁,簽訂界線協定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穩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檔案和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
第三條
行政區域界線由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協調、指導;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建立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制度和涉界糾紛應急處理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公安、水利、農業、林業、測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行政區域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勘定界線,埋設界樁,簽訂界線協定書。依法勘定後的界線,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線詳圖予以公布。
第七條
未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經批准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勘界測繪技術規範及時勘定測繪,埋設界樁,簽訂協定書,並將協定書報批准該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機關備案。

第二章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職責和許可權

第六條 行政監察機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制定、實施行政效能監察的各項制度和工作計畫,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監察機關報告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二)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績效評議考核;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舉報、投訴的受理機制;
(四)調查處理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
(五)總結、推廣行政機關加強行政效能建設、提高行政效能的經驗和做法;
(六)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第七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決策中的下列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進行檢查、調查:
(一)不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決策的;
(二)決策的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定相牴觸的;
(三)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行政機關決策的;
(四)由於決策不當導致發生責任事故、違紀違法案件或者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決策事項未按規定組織聽證、論證或者向社會公布,損害人民民眾利益的;
(六)其他在行政決策中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
第八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執行中的下列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進行檢查、調查:
(一)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上級的決定、指示、命令,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虛報、誤報、拒報、瞞報、遲報工作情況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於自然災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未按有關應急處置方案的規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進行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在行政執行中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
第九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的下列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進行檢查、調查:
(一)繼續執行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擅自增設新的項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項目內增加審批環節的;
(二)無行政許可主體資格或者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四)不依法公示行政許可條件、程式和結果的;
(五)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六)不依法舉行聽證的;
(七)不按法定條件或者法定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的;
(九)違法收取費用的;
(十)強制、誤導服務對象接受無法律依據的前置有償培訓、檢查檢測(驗)、勘驗鑑定、評估評價,或者強行推銷物品、搭車收費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十一)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事項和行為。
第十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徵收中的下列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進行檢查、調查:
(一)不履行或者消極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徵收職責的;
(二)無行政徵收主體資格或者法定依據實施徵收的;
(三)未按規定範圍、時限和標準實施徵收的;
(四)實施徵收不開具或者未按規定開具合法票據的;
(五)不按規定將徵收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
(六)不告知被徵收單位或者個人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七)其他違反行政徵收規定的事項和行為。
第十一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中的下列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進行檢查、調查:
(一)無行政檢查主體資格或者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二)不按法定許可權、時限和程式實施檢查的;
(三)不依法履行檢查職責的;
(四)損害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檢查工作規定的事項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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