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河南省實施辦法》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和本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直管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省、市直管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國小和國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推遲到七周歲。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國小不得招收不足6周歲的兒童入學。
第五條 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建立學籍。
第六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信息。
第七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八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 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校應保留第六條(一)、(二)、(三)、
(五)款紙質檔案。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一條 轉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學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戶籍跨省、市、縣(市、區)遷移或在本縣(市、區)內跨學區、鄉(鎮)遷移的;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長期因公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的;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到流入地就學的。
(二)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再到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證明。
(三)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辦理。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干預。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
第十三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後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休學。
(三)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經學校審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認定治癒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學校審核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即可復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四)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退學 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
(二)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學校發現學生輟學應及時採取措施,努力使其復學。同時將學生輟學情況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留級。
義務教育一般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並簽章,上傳學校簽章後的跳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於本校範圍內。
第十六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失蹤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生,學校要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八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省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學籍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學籍管理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採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二條 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和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覆核學生學籍信息,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籍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