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廳

河南省水利廳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文〔2009〕18號),設立河南省水利廳(掛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為河南省政府組成部門。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55名(含單列編制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任省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正處級領導職數20名(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各1名,移民辦副主任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

部門領導

劉正才黨組書記 孫運鋒廳長
武建新 副廳長 任強副廳長
龐漢英 黨組成員、巡視員 谷來勛 黨組成員、副廳長
郭永平 巡視員 王新偉 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國棟 黨組成員、副廳長 呂國范 黨組成員、副廳長、移民辦主任
王繼元 黨組成員、副廳長 燕國銘 副巡視員
劉玉柏黨組成員、副廳長萬汴京 副巡視員
何曉丹 副巡視員 戴艷萍 廳總工程師
郭 良 廳總經濟師 原喜琴 副巡視員
李斌成總工程師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利戰 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江河湖庫的防洪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省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省轄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承擔水能資源的調查工作,負責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制度。指導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流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點河流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二)規劃計畫處。擬訂全省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申報工作;組織擬訂全省中長期水供求計畫;承擔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省管及地方項目設計的審批;負責全省水利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處(河南省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全省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起草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指導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髮河南省水資源公報。

(四)財務處。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資金監管和水利價格、收費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稅收、信貸、財務、價格和收費等方面的政策建議。

(五)人事勞動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六)科技教育處。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廳屬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和學校工作。

(七)建設與管理處(安全監督處)。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開工審批工作;擬訂省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制度;組織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驗收;組織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指導農村小水電及小電網建設;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負責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水域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以及水利旅遊、水庫養殖和水利行業的供水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指導全省水利公安工作。

(八)水土保持處。承擔全省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九)農村水利處。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排水、節水灌溉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省水井鑿井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河南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一)移民綜合處。擬訂全省移民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移民工作;負責移民系統人員業務培訓;承擔移民工作信訪、文秘、統計、檔案、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十二)移民規劃計畫處。組織編制全省在建和擬建工程移民規劃、計畫;負責移民安置區社會經濟狀況調查分析;組織編制移民後期生產扶持規劃、計畫;負責移民投資項目工作。

(十三)移民資金管理處。擬訂移民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編制移民資金預決算;負責移民投資的財務、資金管理;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承擔移民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移民安置處。擬訂全省移民搬遷安置計畫,組織移民按計畫搬遷;組織實施移民後期生產扶持計畫;組織移民安置及移民工程項目的驗收;負責協調移民安置過程中與有關部門和地方的關係。(十四)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

(十六)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七)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十八)省水政監察總隊。

(十九)省水利工會工作委員會。

(二十)省紀委省監察廳駐水利廳監察專員辦公室。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我省長江流域按《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0號)的規定執行。其他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四)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期的工程建設管理職責由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管理局)承擔,工程建成後運行的管理職責由省水利廳承擔。

(五)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七)所屬國有企業(除金融投資類外)移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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