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循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面向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為政府部門服務,為企業服務,為重點建設項目服務。為我省廣大工程建設企業,進行行業信息、聯絡、調研、交流、協作、諮詢、培訓等中介服務,制訂《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等各項工作和業務。
業務範圍
(一) 開展調研工作。圍繞著我省重大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新經驗、新矛盾、新問題以及會員單位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組織深入調研,摸清情況,提出建議,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努力為會員單位排憂解難,為政府決策和建規立法提供依據。
(二) 組織經驗交流。目的是提高經營者及管理層素質,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各專業委員會的作用,有的放矢地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經驗交流或專題研討,以達互相借鑑,共同提高。
(三) 推動橫向協作。一是溝通與推動重大建設項目法人與承擔項目建設的單位之間的聯繫、協商與協作;二是本著優勢互補、互利互惠的原則,對有條件的項目,組織與推動承擔項目建設的單位進行聯合承包,或經濟協作,或勞務協作等。
(四) 做好信息服務。運用多種聯絡渠道、通訊手段,做好政策信息、重大建設項目信息、省內外、國內外經濟、技術、管理信息、會員單位信息等方面的傳遞與交流。
(五) 開展諮詢服務。發揮協會整體人才優勢,建立人才庫,對項目、企業、單位,積極開展管理、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諮詢工作。
(六) 開展培訓工作。根據知識更新和會員單位的需要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有計畫地開展各類專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提高素質與才能,推進項目管理和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進程。
(七) 制定《行規行約》。為在本協會會員單位中倡導和建立廉政守法、公平競爭的自律性機制,樹立行業正氣,協會在通過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以強化自我約束機制,促進會員單位和協會的健康發展。
(八) 進行“行檢行評”。重點是企業管理水平、項目管理水平、技術進步水平以及有關專項檢評,以表彰先進,促進全行業共同進步。
(九) 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辦事宜。在省發改委統一部署下,積極參與有關重大項目建設方面的法規、標準、規範、定額、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參與有關管理工作,如施工企業投標資信推薦管理、項目評估等。
(十) 開展與省內外、國內外相關行業協會及社會有關各界的交流與交往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英文名稱: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Project Construction,縮寫為 HNPAPC 。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河南省境內承擔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諮詢單位、檢測單位等參建單位及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合成的全省性、跨專業(如建築、安裝、郵電、冶金、機械、鐵道、石油、化工、交通、煤炭、電力、水利、紡織、航天等)的綜合性工程建設行業協會,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歡迎工程建設行業中小企業加入協會,共同創造行業的 繁榮與興旺。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著“搞好河南省重大項目建設,促進河南省基本建設事業的發展”開展工作,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服務,在會員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在會員單位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協會接受省發改委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點:河南省鄭州市農業路37號銀豐商務港A座072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調研工作。圍繞著我省重大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新經驗、新矛盾、新問題以及會員單位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組織深入調研,摸清情況,提出建議,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努力為會員單位排憂解難,為政府決策和建規立法提供依據。
(二) 組織經驗交流。目的是提高經營者及管理層素質,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各專業委員會的作用,有的放矢地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經驗交流或專題研討,以達互相借鑑,共同提高。
(三) 推動橫向協作。一是溝通與推動重大建設項目法人與承擔項目建設的單位之間的聯繫、協商與協作;二是本著優勢互補、互利互惠的原則,對有條件的項目,組織與推動承擔項目建設的單位進行聯合承包,或經濟協作,或勞務協作等。
(四) 做好信息服務。運用多種聯絡渠道、通訊手段,做好政策信息、重大建設項目信息、省內外、國內外經濟、技術、管理信息、會員單位信息等方面的傳遞與交流。
(五) 開展諮詢服務。發揮協會整體人才優勢,建立人才庫,對項目、企業、單位,積極開展管理、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諮詢工作。
(六) 開展培訓工作。根據知識更新和會員單位的需要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有計畫地開展各類專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提高素質與才能,推進項目管理和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進程。
(七) 制定《行規行約》。為在本協會會員單位中倡導和建立廉政守法、公平競爭的自律性機制,樹立行業正氣,協會在通過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以強化自我約束機制,促進會員單位和協會的健康發展。
(八) 進行“行檢行評”。重點是企業管理水平、項目管理水平、技術進步水平以及有關專項檢評,以表彰先進,促進全行業共同進步。
(九) 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辦事宜。在省發改委統一部署下,積極參與有關重大項目建設方面的法規、標準、規範、定額、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參與有關管理工作,如施工企業投標資信推薦管理、項目評估等。
(十) 開展與省內外、國內外相關行業協會及社會有關各界的交流與交往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以團體會員為主,適當吸收少量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包括以下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
(一) 本省境內的施工企業;
(二) 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法人單位;
(三) 勘察設計單位;
(四) 監理單位;
(五) 諮詢單位;
(六)檢測單位;
(七)大專院校;
(八) 科研單位;
(九) 相關企事業單位;
(十) 省內工程建設行業知名人士 (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自願、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和正、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兼秘書長的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9年 2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