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並對其負責,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各項檢察業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2013年11月26日,省委、省政府印發了《河南省深化省直管縣體制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從2014年1月1日起,對鞏義市、蘭考縣、汝州市、滑縣、長垣縣、鄧州市、永城市、固始縣、鹿邑縣、新蔡縣等10個縣(市)全面實行由省直接管理縣的體制。
深化改革的主要內容是調整黨委體制、人大體制、政協體制、法院和檢察院體制、群團體制。在法院、檢察院體制調整方面:設立河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行使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分院的職權,管轄鞏義市、汝州市、鄧州市、永城市、固始縣、鹿邑縣、新蔡縣。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河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濟源分院更名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管轄濟源市、蘭考縣、滑縣、長垣縣。河南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均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管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均為省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由省人民檢察院直接領導。
主要職責
一、依法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二、根據省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全省檢察機關的工作。
三、依法對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進行偵查。
四、對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批准或決定逮捕、提起公訴,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
五、組織領導全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
六、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組織指導全省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提出預防對策,進行調研和法制宣傳。
八、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檢察技術物證檢驗、鑑定、覆核工作和信息化建設、套用、培訓、信息安全工作。
九、對全省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進行法律政策研究。
十、組織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主管部門管理全省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協同地方黨委搞好省轄市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班子建設;組織指導全省檢察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按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及涉外案件的協助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政治部政治部幹部人事處政治部綜合處偵查監督處
公訴一處公訴二處公訴三處反貪污賄賂局反貪污賄賂局綜合指導處
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處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二處反瀆職侵權局反瀆職侵權局綜合處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一處
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二處職務犯罪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
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宣傳處教育培訓處
計畫財務裝備處紀檢組、監察處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司法警察總隊
信息化管理處案件管理辦公室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河南檢察職業學院
現任檢察長
簡歷
蔡寧,男,漢族,1955年3月生,甘肅蘭州人,研究生學歷,法學理論專業,法學學士,中共黨員,1972年12月參加工作,現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學生
1983年8月至1990年8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
1990年8月至1993年8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2年3月至1993年8月掛職任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1993年8月至1994年1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
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1998年4月至2003年2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2003年2月至2007年12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
2008年2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蔡寧再次高票當選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法律規定,此任命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013年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任命蔡寧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職責
1、全面領導全院的工作,包括對全院的檢察業務、檢察行政工作、檢察隊伍建設的領導。
2、組織領導全院幹警學習中央、省、市、區委、人大、上級院的重要指示,組織領導幹部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並主持研究、貫徹、實施。
3、組織領導副檢察長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培養選撥後備幹部,加強班子建設。
4、領導和主持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檢察委員會和院務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