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民進城落戶的指導意見

(十七)加強對進城落戶農民子女的職業教育。 八、進一步完善進城落戶農民公共服務(二十一)強化對進城落戶農民的培訓教育。 (二十三)加強對進城落戶農民的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促進農民進城落戶的指導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進城落戶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戰略部署,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是破解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鎮化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為統籌城鄉發展、加快城鎮化進程,現就進一步促進農民進城落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推進城鄉建設、加快城鎮化進程,進一步放寬農民進城落戶條件,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向城鎮有序轉移,重點解決長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農民工以及新生代農民工進城落戶問題,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民進得來、留得住、過得好,為加快城鄉一體化發展、調整最佳化城鄉結構和城鎮化快速健康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作用,強化服務引導,逐步完善公共服務,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進城落戶。堅持農民自願,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積極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維護進城農民的合法權益,努力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堅持政策鼓勵,進一步完善和實施擴大就業、土地流轉、住房保障、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政策,切實解決進城農民的後顧之憂,確保農民進城後生活得到保障。堅持有序推進,兼顧城鎮資源承載能力,有序推進農民進城落戶,促進城鎮化快速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放寬進城農民落戶條件

(三)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在全省範圍內逐步取消農業、非農業二元制戶籍管理制度,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證制度,依托居住證統籌流動人口在現住地的登記管理、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對辦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逐步使其在就業創業、勞動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享有和當地居民平等的權利待遇,方便其工作生活。
(四)進一步放寬進城農民落戶條件。全面放開縣(市)城及小城鎮的戶籍限制。對省轄市:凡在就業地行政區域內購買、受贈、繼承房屋並具有合法產權的農民,均可在實際居住地登記為居民戶口;凡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簽訂勞動契約),在省會城市連續工作滿2年、其他省轄市連續工作滿1年,並按時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準予在就業地落戶,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齡子女和雙方父母也可隨遷落戶;在省內高校和職業技術學校就讀的農村籍大中專學生、新增退役的農村籍義務兵等,凡符合落戶條件的,均可進城落戶。對進城農村務工人員中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以上技工、技師資格或有突出貢獻的,準予其本人和直系親屬在就業地落戶。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農民不得進城落戶。三、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和進城農民土地權益保護 (五)保護進城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全家或部分成員遷入城市、小城鎮落戶的,根據農民意願,在一定時期內依法依規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及農房收益權或使用權,其享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的分配權利。允許通過城中村改造實現身份轉換的農民繼續享有附著在土地上的集體財產收益權
(六)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管理與服務,深入研究近期和中長期土地流轉的規模、區域布局和用途。結合自身實際,依照有關法規積極探索和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轉途徑和方式,逐步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鼓勵進城農民將自身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租賃、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
(七)盤活進城農民在農村的資產。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對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雙放棄”或“單放棄”的進城農民給予一定補貼。對退回宅基地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組織對農民進城後騰退的宅基地及其他閒置公共設施用地進行復墾,將復墾並經過驗收後產生的等量建設用地指標予以有償流轉。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縣(市)政府制定實施。
(八)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農村宅基地調整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要優先用於補充耕地,或用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主要用於產業集聚發展,方便農民就近轉移就業。

四、努力增加進城農民就業崗位

(九)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快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把增加就業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發展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在加快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同時,重視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全面落實鼓勵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鞏固支持商貿、餐飲等傳統服務業發展,大力推動現代物流、現代金融、信息服務、文化、教育、旅遊、體育、醫療衛生等現代服務業發展,擴大服務業吸納就業的容量。制定加快家庭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範家庭服務業行業標準,引導家庭服務業快速發展。
(十)加快產業集聚區和專業園區發展。以城市新區和產業集聚區為載體,積極承接食品、紡織、服裝、輕工、電子、醫藥、機械和裝備製造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鼓勵專業園區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穩定進城農民就業崗位。積極開闢專門的創業孵化園區,將進城農民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在稅費減免、金融信貸、創業服務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充分挖掘就業潛力。進一步增加農民就業崗位,研究制定和實施鼓勵農民進城自主創業扶持政策。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把有效增加就業崗位的領域和項目作為投資的重點之一,引導和支持與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相配套的上下游產業發展,帶動就業總量增加。鼓勵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吸納各類人員就業,大力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全面落實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優惠政策,不斷拓展就業空間,充分發揮國有大中型企業吸納就業的示範作用和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主力軍作用。進一步擴大企業在崗農民工培訓規模,壯大技師、高級技師隊伍,增強就業競爭力。進一步增加公益性就業崗位,建立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進城農民家庭成員就業,幫助解決進城農民的後顧之憂。

五、多渠道保障進城落戶農民住房

(十二)進一步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經濟適用住房要逐步涵蓋進城落戶農民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對有固定經營場所或穩定收入的,憑2年內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證明,允許其在繳納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進一步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支持符合條件的工礦企業利用自有土地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各省轄市、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年竣工量原則上不低於本地商品住房年竣工量的10%。
(十三)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各省轄市、縣(市)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對在本地務工2年以上(憑勞動契約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證明)的進城農民,其住房面積、收入水平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省轄市、縣(市)政府要逐步將其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十四)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步伐。各地要結合城市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在城市新區、產業聚集區、專業園區等用工較為集中的區域配套建設職工公寓,同步搞好相關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滿足進城農民住房需要。鼓勵招用進城農民數量較多的企業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公寓,探索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規劃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支持力度,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各省轄市政府要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主體,組建或利用現有的投融資平台,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並從土地出讓淨收益和財政預算資金中籌集啟動資金。加快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維修以及融資貼息等政策。認真落實國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六、切實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權利

(十五)加強城鎮中國小規劃建設。各地要把優先發展教育作為促進農民進城落戶的重要舉措,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將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入學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公共教育體系,根據適學兒童數量、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等情況,科學編制中國小校布局和建設規劃,優先支持依據城鎮規劃布局調整的中國小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時要按標準和規範配套新建或改建、擴建中國小校,並與居民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入學需要。
(十六)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劃定服務學區,統籌安排就讀。進城落戶農民子女與城鎮學生統一教學、統一管理。建立完善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系統,實行跟蹤管理。進一步完善就學補助政策,對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確有困難的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在免除學雜費的基礎上免費提供教科書,按照現行義務教育階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享受的有關政策執行。
(十七)加強對進城落戶農民子女的職業教育。認真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加強對國中、高中畢業後未升學的進城落戶農民子女進行職業教育培訓,提升其就業、創業能力,並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七、進一步完善進城落戶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十八)落實基本養老政策。允許農民進城落戶後在一定時期內自由選擇是否參加面向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參加城鎮居民社會保障的須放棄農村居民社會保障。農民進城落戶後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個人按規定分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九)健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農民進城落戶後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進城落戶後當年繼續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政策。
(二十)落實社會救助政策。符合戶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因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城市低保對象,要納入城市醫療救助範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八、進一步完善進城落戶農民公共服務

(二十一)強化對進城落戶農民的培訓教育。將開展進城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納入政府重要工作內容,建立學有所教、學有所得、學有所用的教育培訓制度。加快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綜合服務能力,經常性舉辦農民工就業招聘活動。結合實施“陽光工程”、“雨露計畫”、“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畫”,整合現有的社會教育資源和相關資金,建立提高進城落戶農民轉崗能力培訓機制,提升進城農民就業能力。
(二十二)享受計畫生育優惠政策。成建制由農村遷入城鎮落戶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繼續享受農村居民計畫生育政策;已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從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內繼續享受農村居民計畫生育政策。已婚育齡婦女享受計畫生育技術基本項目免費服務和生殖健康檢查免費服務,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費用由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負擔。認真做好新落戶居民計畫生育信息接續工作。
(二十三)加強對進城落戶農民的管理。各地要認真做好農民進城落戶後的組織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進城落戶農民所在地政府要對其實行統一管理,給予平等待遇,為其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條件。省轄市、縣(市)政府要及時將因城市建設失去土地的農民轉為市民,並提供職業介紹、就業援助、技能培訓等免費公共服務和最低生活保障。
促進農民進城落戶是一項關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綜合性、系統性、全局性工作。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動這項工作。各省轄市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將促進農民進城落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並在工作中大膽嘗試、積極探索。省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人口計生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儘快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並抓好落實,推動我省農民進城落戶工作深入開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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