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於1954年8月。第一屆任期自1954年8月至1958年12月;第二屆任期自1958年12月至1964年9月。兩屆共舉行10次代表大會會議。第三屆僅於1964年9月舉行過一次會議。1966年“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始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完全中斷。
根據1975年制定的我國第二部憲法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由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行使。所以,將省革命委員會執政的時期視為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文化大革命”結束後,省人民代表大會恢復活動。
組織機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河南省18個地市和駐豫解放軍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現在是第十二屆。第一次會議於2013年1月21日—1月30日在鄭州舉行,由952名代表組成。
設定2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財政經濟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主要職責
照國家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河南省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河南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河南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省長、副省長;
(七)選舉河南省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罷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人事任免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1月19日選舉王國生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趙素萍、馬懿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現任領導
主任
王國生
副主任
李文慧、徐濟超、王保存、張維寧、喬新江 、趙素萍、馬懿
秘書長
丁巍
常務委員
馬躍生、王耀、王海鷹、王鵬傑、王藝、王全成、王新民、王照平、王廣幼、史銀升、史世領、田繼鋒、田土城、馮衛生、任貴清、劉濟良、劉占方、呂宏躍、朱長青、朱清孟、許廷敏、邢利民、邢濤、齊迎萍、何利平、余學軍、張玉民、張元、張學勤、張曉林、張帆、張新中、張小安、張瓊、李雲、李廣勝、李建莊、李恩東、楊汝北、楊國宇、汪荃珍、邵良、閔虹、孟祥禮、苗峰偉、范軍、鬱林英、房衛平、姚福安、胡荃、趙國安、趙建軍、趙啟林、郜秀菊、袁慧娟、海霞、郭元軍、郭巍、高保群、高莉萍、寇武江、常耘、菅明軍、黃布毅、彭治安、釋心廣、韓長峰、雷雪芹、蔡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