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介紹
河南工程學院後勤產業發展總公司是在原鄭州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後勤產業發展總公司與河南紡織專科學校後勤總公司基礎上組建而成的,公司現有正式職工108人。公司堅持“以改革促發展,以服務求效益,以質量求生存”的 經營服務理念,大膽改革、勇於開拓、團結拚搏、銳意進取,通過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建章立制、科學管理等手段,建立了新的服務運行機制。
公司下設主要部門: 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飲食服務中心、物業管理中心、動力保障中心、修繕維護中心、宿舍管理中心、家屬區及門面房管理辦公室(豫陽公司)、培訓中心(南苑賓館)。現已建立較為完整、配套的管理機構和服務網點,竭誠為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的服務。
總公司在發展過程中,以“三服務、三育人”為根本宗旨,以“快速反應、優質服務”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後勤社會化改革為動力,提高后勤職工隊伍整體素質,強化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立足於校內,讓利於師生,為學校提供可靠的後勤保障,同時注意面向社會競爭,謀求跨越式發展。
服務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後勤產業發展總公司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總公司下屬各服務實體、中心和總公司機關等部門、以及內部、外聘職工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質量監督領導小組是負責總公司服務質量監督、檢查的機構,全面履行質量監督、檢查職責,具有監督權、檢查權和處罰權。
第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服務質量是指職工的服務態度,各部門的服務標準、服務效率、服務價格及衛生環境等,各部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等方面。
第五條 各部門根據自身條件和工作需要,應自行開展服務質量監督檢查活動。總公司支持各部門和全體職工積極探索提高服務質量的技術和辦法,鼓勵各部門和個人向總公司提出提高服務質量的合理化建議。
第六條 各部門向質量監督領導小組提供本部門工作崗位設定及崗位職責,包括服務內容和崗位、服務標準、服務效率、服務價格等。經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審核並報經總經理批准通過後即成為服務質量監督的標準。
第七條 質量監督領導小組根據各部門提供的工作崗位設定及崗位職責所提出的服務內容和崗位、服務標準,服務效率、服務價格等標準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多種方法收集各種服務質量信息。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各個部門負責人應積極主動配合檢查,不得無理阻礙檢查。在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含協助該部門工作的各種民眾組織和社團)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主任和當事人在檢查記錄上籤字認可。
第八條 各部門要建立服務質量(含產品質量)自我監督機制,積極開展自查自報活動。各部門內部發現、處理後的重大服務質量事件,應及時報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備案。
第九條 服務質量的信息主要來源有:
(一)各民眾組織和社團,如學生會、後勤產業發展總公司服務質量特邀監督員等。
(二)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實地檢查的第一手資料,包括檢查記錄、相片和錄像帶等。
(三)服務對象調查,如召開學生座談會、發放調查表等;
(四)各種投訴,包括電話、書面材料、網路材料及總經理信箱函件反饋等。
第十條 質量監督領導小組負責調查信息來源的準確性。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將獲取的準確信息進行記錄、分類、歸檔,並將信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要求限期改正,並口頭報告總經理。
第十二條 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對各部門的信息來源和處理結果建立年度檔案,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 總公司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可給予適當獎勵:
(一)能夠迅速、及時地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了重大事故發生或最大程度降低了事故損失的;
(二)處理質量事故過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三)調查、處理質量事故過程中,提供重要情報的。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建立的年度檔案是各部門和職工個人年度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質量監督領導小組根據檢查結果和獲取的信息,責令有關部門或個人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主要措施有:
(一) 限期完成服務內容,並達到服務標準要求;
(二) 向服務對象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
(三) 視情節予以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或個人,可給予責任人和當事人處以加倍經濟處罰;或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按辭退(指臨時工)、下崗(指職工)辦理。
(一) 沒有完成第十五條規定內容的;
(二) 在現場監督檢查中,有關部門主任和當事人在檢查記錄上拒不簽字認可的;
(三) 接到質量監督領導小組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互相推諉扯皮,造成重大事故責任的;
第十七條 如果服務質量沒有達到總公司規定要求,有關部門應在兩日內向質量監督領導小組提供責任人名單,如果拖延或故意置之不理,部門主任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主管主任承擔40%事故責任(若設立班組長、管理員、區域負責人等管理崗位的,分擔20%事故責任)有關當事人承擔60%事故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自查、自報的服務質量事件,可不參照第十八條辦理,但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在必要時可追查事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做出的經濟處罰決定經總經理簽字後直接轉入總公司財務部,經濟處罰的金額由財務部直接從部門有關責任人工資或其它費用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凡對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總公司總經理提交書面申請複議。
第二十二條 對於已整改、處理後的事件、信息,應按原信息來源渠道,將總公司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進行信息反饋。
第二十三條 信息反饋渠道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 各有關部門直接向服務對象和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反饋處理、整改措施和效果。
(二) 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領導小組向總經理匯報、反饋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質量監督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