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自報

 

釋義

是指經營單位定期自查進口的料件成品出口以及加工生產企業自查進料、耗料、余料和副次品,自查成品交貨情況,加工生產企業應按契約進行自查並按契約將自查情況列表報送,經營單位核銷員,由其將所報情況填制核銷申請表連同“登記手冊”和海關簽章的出口報關單報送海關申請核銷,經批准有進口經營權的鄉鎮企業經營的加工貿易業務,按規定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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