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河北省江西商會於2007年5月26日在石家莊籌建。經過近一年的籌備,在2008年1月28日經省民政廳批准正式成立,是在河北的江西籍企業單位的法人和自然人組成的民間性社團組織。河北省江西商會由石家莊、保定、邯鄲、唐山、秦皇島、邢台、廊坊、承德、張家口、衡水等部分江西籍企業家和經營商戶共同發起成立,會員主要經營房地產、電子、不鏽鋼、食品、文具、醫療器械、裝飾裝潢、工藝禮品、服裝等各行各業。
商會組成人員主要包括:名譽會長、顧問、法律顧問、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正副主席、秘書長、理事、監事、會員等。
河北省江西商會的宗旨是:“團結、拓展、交流、服務”。 即以團結江西籍在冀企事業和商務人士,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擴大聯繫、增強交流;幫助中小企業拓展業務,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競爭力,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聯繫,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適時開展各種招商引資、企業產品推薦、文化交流等活動,提高企業知名度,促進贛冀兩省的商貿交流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力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河北省江西商會(英文譯名:Jiang Xi Chamber of Commerce Hebei Province)。
第二條 本商會系民間組織,以在河北省從事商貿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私營個體經營的江西籍公民為主體,團結江西籍在冀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型非營利性、經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員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辦會方針。
第四條 本商會宗旨是“團結、拓展、交流、服務,”即以團結江西籍在冀企事業和商務人士,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贛冀兩省的商貿交流活動,引導在冀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予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努力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力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河北省工經聯(河北省經團聯)作為主管單位,河北省民政廳作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相關規定,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相關的方針政策。
第七條 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努力把商會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的民間團體。
第八條 本商會會址:石家莊市建華南大街184號北五樓
第二章 商會任務
第九條 本商會的核心職能是為會員服務,其任務:
(一)幫助江西在冀人士發展,發揮視窗和橋樑作用,增強內外合作和交流,維護和提升江西在冀人士的整體形象。
(二) 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願遵守法律法規,自覺依法經營。
(三) 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增進會員和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了解會員在冀經商,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共同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
(五) 宣傳河北和江西兩地經濟發展策略和投資環境,及時了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接受委託組織兩省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為兩地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六) 定期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加強團結,增進友誼,交流信息,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合作與發展,樹立會員在河北經商的良好形象;不定期組織外地考察活動、學習經驗,開闊視野,轉變觀念,為在河北拓展提供借鑑。
(七)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江西革命聖地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八) 在適當的時候,由商會牽頭,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服務性事業,創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主要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江西在冀從事商貿活動人士,自願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承認本商會章程,自願繳納會費和為商會活動提供資助及其他幫助,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商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
本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商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三)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對本商會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知情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參加本商會活動權和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七)有獲得本會提供有關項目、信息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
本商會會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承擔本會相關職責與任務;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時繳納會費或提供有關幫助;
(四)向商會通報相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在一年內不交會費、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報全體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責任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商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及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其他需要會員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對全體商會會員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四) 聘請或解聘秘書長;
(五) 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討論批准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討論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管理本會資產經費;
(十) 聘任名譽會長、顧問等;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會由五至七人組成。
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本商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人選條件;
(一)江西籍或有相關經歷,關心、熱愛江西家鄉事業;
(二)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願為本商會貢獻自己的智慧和資源,具備優秀企業家稱號和擔任其他高層領導職務並有卓越成就者優先;
(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並對本商會在活動經費等方面有較大支持。
(四)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商會辦公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推薦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出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意見,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 對本商會工作人員、資產的管理;
(七) 負責本商會會刊的編輯、出版、發行的管理;
(八)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資產為共有財產,所有資產只能用於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支出或開支、用款計畫必須提請會長會議商討,由監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生效
第四十四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商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河北省江西商會二O一一年一月八日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