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
二、刪去文中的章名。
三、第二條中的“非淋菌性尿道炎”修改為“生殖道衣原體感染”。
四、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五、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衛生防疫部門”修改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六、刪去第二十條中的“行政”。
七、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九、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並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十、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規定
(198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公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1次修訂;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2次修訂)
第一條 為預防和控制性病的發生、傳播、蔓延,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性病是:淋病、梅毒、生殖道衣原體感染、生殖器皰疹、尖銳濕疣、愛滋病、軟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性傳播疾病。
第三條 性病防治工作應貫徹積極預防、徹底治療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性病防治的監測、監督和性病疫情報告的管理,做好疫情分析、統計,提出工作建議和計畫。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性病防治中心,負責性病防治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對綜合醫院的皮膚科、婦產科、泌尿科、外科、檢驗科的醫務人員分期進行培訓,使更多的醫務人員掌握性病知識,不斷提高其診治水平。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宣傳、新聞單位的配合下,向民眾宣傳性病的危害性、傳播方式和防治知識。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旅遊等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應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搞好性病預防工作。
第七條 公安部門應加強對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舞廳、咖啡廳等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嚴禁容留賣淫活動。酒吧間禁止設陪酒女郎,舞廳禁止設職業舞伴。
第八條 凡患有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如疥瘡、化膿性皮膚病、廣泛性皮膚黴菌病等)的患者,禁止進入公共浴室、游泳場進行沐浴和游泳。浴室嚴禁異性按摩。
第九條 公安部門收容拘留暗娼、嫖客、性流氓犯罪分子後,應通知衛生部門,強制進行性病檢查治療,費用自理。
第十條 防止醫源性傳染,對供血員、血液及血液製品必須嚴格檢查,醫療器械和敷料應保證消毒質量,針灸、注射、各種手術都應嚴格按無菌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一條 徵兵、招工、高校招生和婚前體格檢查以及對保育、飲食、賓館、服務、個體攤販等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應把性病檢查列為必檢項目。檢查性病的醫療單位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性病患者未徹底治癒前,不準參軍、入學、招工和結婚,不分配計畫生育指標,不準參加保育和飲食、服務等行業工作,已參加的必須調離。
第十二條 醫務人員必須做好孕產婦保健工作,發現孕婦患有梅毒時,應採取中止妊娠的措施。
第十三條 性病的診斷、治療及療效的複查,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負責。其他醫療單位(包括個體診所)發現性病疑似患者,應動員其到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治。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不得診治性病。
第十四條 收容、拘留人員中的性病患者,由公安和衛生部門協作進行檢查、治療;勞改勞教人員中的性病患者,由勞改勞教管理部門協同衛生部門檢查、治療。未經診治醫療單位同意,不得實行保外就醫。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診治性病患者應按規定標準收費。享受公費醫療、契約醫療的性病患者,屬於自身原因造成的,其診治費一律由本人支付,不予報銷。收容、勞教和服刑人員醫療費用自理確有困難的,可從其集體勞動收入中解決,或由其原來所在單位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性病疫情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醫療單位發現性病患者,應填寫《性病報告卡》,在2日內報告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當患者已經治癒或必須訂正診斷時,應及時做出治癒或訂正報告。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性病報告卡》後,應及時委派專人對重點人群進行調查,查清傳染源和可能再受傳染者,做到早期發現和治療。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應說服性病患者,使其配偶和性伴儘早接受性病檢查治療,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保密。醫務人員動員無效的,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協助動員。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動員無效的,由公安部門協助採取強制性措施對其進行檢查治療。
性病患者及有關人員應承擔提供性病發生、傳播及轉歸情況的義務,並對其完整性與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性病防治管理機構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衛生廳商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醫務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警告或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和文化娛樂場所等單位有縱容、包庇和容留賣淫、嫖娼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性病患者及有關人員威脅、打罵醫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擾亂性病防治工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性病防治、科研所需經費,採取分級負擔的原則解決。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規定進行罰款,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