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四川商會

河北省四川商會是在“老四川鄉友聯誼會”的基礎上,由奧達實業總公司董事長譚國平等河北省境內15位老四川籍企業家於2007年5月27日聯合發起組成商會籌備組,

商會簡介

於2007年10月22日至24日分別向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經聯(省經團聯)、審批登記機關河北省民政廳提交《關於籌建河北省四川商會的可行性報告》,經河北省工經聯和民政廳同意發起籌建後,於2007年11月29日召開了“河北省四川商會籌備會”。

之後,商會籌備組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條例》要求,積極完成了相關準備工作,相繼於2007年12月3日向工經聯上報《關於成立河北省四川商會的申請》,12月5日得到“冀工經聯[2007]110號《關於同意籌備成立河北省四川商會的批覆》”;2007年12月5日向省民政廳上報《關於成立河北省四川商會的申請》,12月25日得到“冀民許準字[2007]101號《關於準予籌備成立河北省四川商會的決定書》”。

2007年12月29日在河北會堂正式召開了河北省四川商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河北省四川商會章程》、《河北省四川商會運行機制規則》、《河北省四川商會會費交納標準、使用和管理辦法》;會議選舉產生了河北省四川商會第一屆理事會和第一屆監事會;會議選舉:奧達實業總公司董事長譚國平為首任會長;楊旭、湯瑋、鄧毅、羅永為常務副會長;秦德彥、王傑為監事會副主席;程志翔為秘書長;會議推舉原河北省政協副主席秦朝鎮、原河北省軍區副司令唐明洪、原河北公安廳交管總隊領導李光錦等人士為名譽會長。

2008年4月20日上午,在河北省四川商會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擴大)會上,根據譚國平同志的提議,會議推舉帝華企業集團李在明董事長出任河北省四川商會會長,奧達建築裝飾材料集團譚國平董事長擔任執行會長。

河北省四川商會的成立為在冀老四川籍人士與企業搭建了聯絡鄉情、增進友誼的精神家園和團結互助、共同發展的良好平台,既有利於促進老四川籍人士與企業得到長足發展,有利於凝聚在冀老四川籍人才與企業力量、發揮老四川籍人才與企業潛力以促進河北經濟發展;也有利於促進冀、川、渝三地之間的經濟、文化、技術交流與經貿合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河北省四川商會。英文名稱為: Hebei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為HSCC。
第二條 性質:本商會是由在河北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老四川籍人士、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
第三條 宗旨:高舉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在冀老四川籍人士、企業搭建團結協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平台,發揮在冀老四川籍人士、企業群體優勢,立足建設河北,發展河北,架設華北、西南地區之間經濟、文化與技術的交流合作橋樑,積極為華北、西南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會址 :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積極推動華北、西南地區之間經濟、文化與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協助政府吸引更多的老四川籍企業來河北投資興業,共謀發展;
(三)、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心聲和建議,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自律職能,講究商業道德,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誠信”良好形象;
(五)、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發揮群體優勢,創辦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六)、創辦商會會刊、建立商會網站,為會員的發展提供經濟與文化、技術與信息、管理、融資、法律諮詢和宣傳服務,協助會員提高經營與管理水平和競爭力;
(七)、協助與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在河北省內的老四川籍人士、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河北省內的老四川籍人士、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行業分會或有關機構及實體組織;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應列席商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會議,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2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職責是:對商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是本會日常工作的決策機構。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研究決定本會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有關提案;
(四)決定商會服務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數量。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或其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