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

《河北省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在1997.02.1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中國小校收費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國小校,是指除民辦的中國小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國小、初級中學(包括普通國中、職業國中,以下簡稱國中)和高級中學(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以下簡稱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第四條 國小和國中的學生交納雜費,高中的學生交納學費。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中國小校收費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中國小校收費項目由省財政、物價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但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項目,由設區的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中國小校收費項目,按照費用的不同用途劃分為學校收費和學校代收代管費。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國小、國中雜費,高中學費,借讀生借讀費,普通高中計畫外生培養費,取暖費和住宿生住宿費。學校代收代管費項目包括:國務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學用書的費用,國中畢業生中考報名考務費,普通高中會考報名考務費,高考報名考務費和體檢費。

第七條 中國小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小、國中雜費,高中學費,借讀生借讀費,國中畢業生中考報名考務費,普通高中計畫外生培養費,普通高中會考報名考務費,高考報名考務費和體檢費,取暖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價、財政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最高限額範圍內確定;

(二)住宿生住宿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備案;

(三)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捐資助教和集資辦學的費用以及教育事業費附加、農村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費,應當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學生交納上述各類費用和其他應當由單位交納的費用。

第九條 中國小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對確需借讀的學生,經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中國小校可按規定向借讀的學生收取借讀費。借讀生交納借讀費後,免交學費和雜費。

第十條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務、保持規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經設區的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按照不超過招生計畫總數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招收計畫外學生,收取普通高中計畫外生培養費。計畫外學生交納培養費後,免交學費。

第十一條 面向中國小校發行的教學用書,必須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教學用書的目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中國小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舉辦各種收費的補習班、補課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點班;

(二)招收“高價生”、“擇校生”、“自費生”,實行“雙軌制”教學、“一校兩制”或者開辦分校;

(三)向學生派售、推銷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批准的教學用書;

(四)向學生統一收費代購個人學習用品(教學用書除外)、生活用品、娛樂用品、醫療保健用品以及其他個人用品;

(五)統一要求學生訂購課間餐;

(六)對轉學的學生收取轉學費;

(七)為學生代辦保險;

(八)要求學生及其家長捐資、集資或者向學生及其家長借款;

(九)向學生收取學校收費項目和學校代收代管費項目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費和雜費可酌情減免。減免後的缺額部分,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辦學單位負責解決。學費和雜費的具體減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中國小校向學生收費必須持有《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並在每學期開學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學期所有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教學用書的目錄和價格,在學校顯著位置張榜公布。

第十五條 中國小校的學費和雜費應當按學期在開學初期一次收取。學校代收代管費必須遵循“隨時發生、隨時收取、多退少補、不得盈利、及時結算”的原則,按實際發生費用涉及的對象向學生實施收費。

第十六條 中國小校在實施各項收費時,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如實填寫《河北省中國小收費登記冊》,並將登記冊交給學生本人。凡未出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進行收費登記的,學生有權拒交。《河北省中國小收費登記冊》的工本費從學費和雜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必須全部交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的年級、班、教研室(組)或者個人一律不得存放。國家舉辦的中國小校按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一律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國小和國中收取的雜費全部用於補充學校的教學經費;高中收取的學費應提取百分之十作為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剩餘部分用於補充學校的教學經費;住宿費和取暖費全部用於住宿的學生住宿和冬季取暖有關費用的支出;其他項目的收費均按收費內容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國小校收取的各項費用不得用於支付教職工的個人報酬及福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

第十九條 對中國小校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物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各級物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河北省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我省發布的有關中國小校收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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