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
黨組書記、廳長 康彥民 |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桑衛京 |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掛職,時間一年):王英姿 |
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賢明 |
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舟 |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周全義 |
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吳鐵 |
黨組成員、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於文學 |
副巡視員 徐向東 |
總經濟師 牛彥平 |
總工程師 邵立淼 |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 ,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五)承擔和實施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 擬訂公共服務設施 (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 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制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建設機械材料裝備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 、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 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承辦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級重點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法規處。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三)城鎮化和行業改革發展處(研究室)。
組織編制城鎮化發展規劃;擬訂城鎮化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和指導推進城鎮化工作。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擬訂行業相關政策;指導行業體制改革、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行業信息統計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城鄉規劃處。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設區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家、省審批和核准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審查;監督執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參與編制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房屋中介企業的資質標準;組織建設並管理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七)建築市場監管處。
指導和規範全省建築市場,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和承發包、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八)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和配套設施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承辦世界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
(九)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省級重點鎮的建設;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各類標準設計、民居通用設計圖的編制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勘察設計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處。
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及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監督執行勘察設計諮詢、工程造價諮詢、質量檢測單位資質標準。
(十一)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轉化推廣套用;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
(十二)建設材料裝備處。
擬訂建設機械材料設備行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和規範建設機械材料設備市場;組織定期發布建設機械材料設備淘汰、限制使用和推廣套用產品目錄;指導和管理建築節材和建築節能材料產品使用工作。
(十三)綜合財務與對外合作處。
組織指導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擬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計畫;指導城建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制訂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參與實施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和評估標準。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95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規劃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39名(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2名。
其他事項
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