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築工程學校

河北建築工程學校

河北建築工程學校創建於1978年,隸屬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省部級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面向全省招生,校址在保定市永華北大街620號。

學校簡介

河北建築工程學校創建於1978年,隸屬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省部級重點中等專業學校。創建初期主要承辦建設系統規劃、市政管理幹部培訓,1981年起開辦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兩個專業中專學歷教育。現開辦有一年制中專、三年制中專、3+2大專學歷教育,以及河北工業大學函授大專、本科成人教育,承擔河北省建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培訓工作。2014年1月被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確定為河北省唯一一家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單位。

我校擁有一支擁有一支專兼職結合、結構合理、熱愛職教事業、熱愛學生、熱愛學校、敬業奉獻、業務素質過硬的教師隊伍,學校現有專職教師81人,高級職稱占35%,研究生學歷占全體教師的53%,雙師型教師占40%,其中國家一級註冊建築師1人,國家一級註冊結構師3人,國家一級註冊建造師3人,註冊造價工程師1人,註冊監理工程師1人,註冊設備師1人,註冊測繪師1人,二級建造師9人。

學校的辦學條件良好,學校總面積兩萬多平方米,共投資投資400餘萬元用於教學實訓設施建設,教學實訓設施得到了進一步改善,學校現有語音室2個,土建預算實訓室2個,建築材料實驗室1個,測量實訓室1個,水化學及生物實驗室各1個,校內實訓場1個,學校微機室微機400餘台,所有教室均安裝多媒體電教設備。教學、生活設施配套齊全,能滿足教學及師生文化生活需要。

學校重視校企合作,與河北建設集團、保定建業集團、保定建工集團、保定供水總公司、保定污水處理廠等企業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從教師實踐鍛鍊提高、學生實習、實訓、就業進行全方位合作。此外學校還有二級資質建築公司、乙級資質建築設計院兩個校辦企業,為學生實習、實訓提供了極大方便。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在省住建廳相關處室的支持下,經與加拿大木業協會協商,加拿大木業協會冠名我校為木結構培訓學校,為學生的實訓增加了新的內容。

我校辦學經驗豐富,校堅持從嚴治校,從嚴執教,辦學聲譽逐年提高,在1993年省教委組織的教學評估中,我校在同類學校中排名第一;1996年被省教委認定為省部級示範性中專學校;2003以來連續多年被省住建廳評為河北省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先進單位。建校30多年來,為河北省培養大中專畢業生10000餘人,完成各類培訓50000餘人。所培養的學生幾乎遍布全省各市、縣,大多數畢業生已成為建設系統技術骨幹,有相當一部分擔任了市、縣城建系統領導職務。

學校非常重視學生的就業工作,支持鼓勵學生獲取崗位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為學生提供各種方便條件,近幾年學生100%獲得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證書,同時,積極為學生提供就業崗位和就業指導,近幾年就業率均在95%以上。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認真落實好國家減免學費和助學金政策,使學生真正體會到國家和學校的溫暖。

學校秉承“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對社會負責”的行業精神,堅持“團結勤奮,務實創新”的校訓精神,以飽滿的課堂教學和豐富的文體活動為載體,以管理體制機制的創新為抓手,打造學校的內涵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和教風。

學校畢業生就業情況連續幾年在省屬中專學校中名列前茅!2003年畢業生就業率為91.5%;2004年畢業生就業率為95.3%;2005年畢業生就業率為96.8%在全省中專學校中排名第三位。收費執行國家標準。熱烈歡迎有志從事城市建設事業的青年學生踴躍報名!

規章制度

河北建築工程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樹立良好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省教育廳《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冀教學[2007]11號),結合該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該校《入學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學校規定的入學期限內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省教育廳的相關規定及時到省教育廳進行學生學籍備案。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例如傳染性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但通過治療短期內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並且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完有關手續離校。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應持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及診斷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標準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凡該校在冊學生,每學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學生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到學生管理部門履行學籍註冊手續。每學年第一學期學生必須繳齊應繳學費後,方能註冊。學生註冊後取得在校學習資格,可參加學校的教學及其它有關活動,例如上課、上機、做實驗、外出實習、借閱圖書、參加課程考核、記錄(登載)考試成績、參加評優評獎等。學生證加蓋註冊章後方始有效。

註冊一般在開學後兩周內完成。未按學校規定繳齊學費者,不予註冊。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當提前到學生管理部門辦理請假和暫緩註冊等手續。

未註冊的學生並且未辦理請假和暫緩註冊等手續,不能參加學校的教學及其他有關活動;超過兩周仍未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並且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條 學校為學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期限

第六條 學校實行學年制,國中起點學制為三年,高中起點學制為一年。

第七條 國中起點學生在校學習期限為三至五年,高中起點學生在校學習期限為一至三年。允許學生根據自身情況延長學習期限,但從入學之日開始計算,國中起點學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高中起點學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三章 考勤與紀律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學計畫所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為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庫,並且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學生上課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遲到早退。未經授課教師同意,不得擅離教室。凡上課或在圖書館、教室、機房等公共場所學習,應當保持安靜,並將攜帶的手機關閉或者改為震動,以免妨礙他人。

第十條 學生進行實習、軍訓、公益勞動和社會調查等,應當聽從帶隊教師的指導。因故請假離開者,由帶隊教師或有關人員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離隊。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無法參加學校規定的活動時,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避免事後補假(急病或緊急事故除外)。請假須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始有效。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曠課。對曠課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曠課學時數按課表內實際上課時間計算,對無故不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集體勞動或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者,一天按曠課6學時計;擅自離校者,一天按8學時計,節假日除外。

第十二條 學生請假,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必要的證明,由班長簽署意見,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需經班主任同意,學生管理部門審批;七天以上者,需由學生管理部門同意,主管校長審批。請假期滿,應當向班主任履行銷假手續。續假手續與請假同。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課與考查課兩種考核方式。考試課程的考試由教學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考查課程的考核一般由任課教師來安排。成績評定以課程結課考試為主、平時成績為輔等綜合評定給出。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的考核辦法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根據專業需要和性質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為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體育課的成績根據本人身體條件、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考試課程的成績按百分制評定,考查課程和集中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按五級分制評定成績。當需要時,五級分制和百分制可按如下關係折算:優秀:90;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無故缺課,視為曠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相應課程教學學時數的四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以“0”分計,註明“曠課”字樣。累計曠課達到有關學時規定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確實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課程的正常考核時,應當在該課程考核之前提出緩考書面申請(如果因病申請緩考,應當持有關醫院開具的證明),經任課教師、班主任、教學管理部門同意,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批准後方允許緩考。緩考一般不單獨組織考試,隨該課程的補考考試一同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常考試記載,登記時註明“緩考”字樣。緩考不及格者與補考不及格同等對待。

未辦理緩考手續而擅自缺考者,該課程均以“0”分計,登記成績時註明“曠考”並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課程考試過程中應當自覺遵守考場紀律,考試違規和作弊者,該課程成績無效,以“O”分計,並註明“違規”或“作弊”字樣,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資格。由學校視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按《河北建築工程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凡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進行補考。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學校統一安排補考一次。成績登記時,在成績單上註明“補考”字樣。補考自下學期開學時兩周內開始進行,補考考試時間、地點由教學管理部門統一安排並提前通知學生。

學生因故經批准未參加集中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或者已參加但考核不及格者,應當緩作或補作。緩作或補作的時間及方式,由教學管理部門組織安排。

對經補考仍不及格者學校在畢業前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第二十三條 允許校際之間、不同專業之間對學生的學習成績互認。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不能參加正常學習的,可以根據醫院證明申請休學;

(三)由於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休學的學生,應當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由於個人身體健康原因申請休學時應當交驗醫院證明)。經主管校長批准,報省教育廳備案,發給休學證明,並且在五個工作日內辦完規定手續離校。

第二十六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照休學時間計算。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二)學生在休學期間的待遇,按照國家和該校的有關規定辦理。休學期間不享受獎學金等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用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復學前一學期期末放假前兩周,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填寫《復學申請表》並辦理有關手續。復學後,編入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如相應年級無該專業,在徵得學生本人同意後,由學校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批准編入相近的專業學習。

第二十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要遵守學生的行為規範,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條 在校學生無論何種原因,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留級。

(一)學生在每學期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後,經考核成績有四門及以上不及格者不許補考,直接留級;

(二)學生在校期間補考後考核成績累計達五門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級。

(三)留級的學生原則上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班級繼續學習。學校下年度該專業沒有招生的,在徵得學生同意的前提下,轉入適當專業就讀;不同意轉專業留級的,視為自願放棄繼續在校學習權力,應當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三)休學次數超過兩次者;

(四)無不可抗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五)無論何種原因,在校時間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年限者;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七)學生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自願退學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應當由學生管理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執行。同時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應當在校內發布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視為送交,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按程式進行申訴,具體按《河北建築工程學校學生校內申訴規定(試行)》辦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批准退學的學生,應當在五個工作日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的學生自學校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學生待遇。辦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

(三)學生退學的相關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該校完成學業。凡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該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許轉學:

(一)由成人中專、職業高中(含職業中專)轉入普通中專的;

(二)“3+2”辦學模式的;

(三)畢業年級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學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人由家長或者監護人簽署意見),按下列規定辦理:

轉學學生需填寫《學生轉學申請表》(一式五份)並附有該生姓名及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招生底冊)複印件(須加蓋錄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加蓋學校公章,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後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轉出學校或轉入學校持《學生轉學申請表》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個別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後確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但尚能在該校其他專業學習者,經個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轉入另一專業學習;

(二)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以及學校的辦學資源情況,經學生同意,必要時適當地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三)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由個人提出申請,學校批准後可以轉專業。

第三十七條 凡申請轉學或轉專業的學生,未經批准或未辦完有關手續前,應當參加原專業、班級的學習,否則視為曠課。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手續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教學計畫所規定的教學環節和課程且考核成績全部通過,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畢業前經過補考後仍有不及格科目者,將不予以畢業,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在結業後一年之內返校重新補考,成績合格者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返校重考仍不合格的,作永久結業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的操行每學期評定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鑑定。操行評定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畢(結)業證書;已發的畢(結)業證書,應當予以追回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相應的學習證明。

第四十四條 畢(結)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由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五條 對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按《河北建築工程學校學生表彰、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有違法、違紀、違規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具體按《河北建築工程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具體按《河北建築工程學校學生校內申訴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實行。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該校全日制學生。

第五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學生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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