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沉睡專利
沉睡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已經依法取得專利權屬證書、並在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之內的發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在專利權人積極尋求市場進行專利轉化的前提下而無法轉化或不能充分轉化的專利。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沉睡專利的具體理解:
其一,從專利實施的前提來講,“沉睡專利”應屬專利權人已經依法取得專利權屬證書並在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之內的專利。在我國,從專利申請日開始計算,該專利權期限為:發明20年,實用新型1O年。如果超過該期限,專利技術方案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自然談不上“沉睡專利”的問題。
其二,從專利實施的內容來講,“沉睡專利”僅包括發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而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權。外觀設計屬於產品的新式樣並具備美感,其本身沒有技術含量。發明的產業套用是由於其解決了技術難題,外觀設計的產業套用是由於其具備美感。故此,不應把外觀設計專利權包含在內。
其三,從專利權人的主觀意願來講,“沉睡專利”應界定為專利權人積極尋求市場進行專利轉化而無法轉化或不能充分轉化的專利。沒有實施的專利應區分為客觀不能實施和主觀不實施兩種。專利法屬於私法,私法強調意思自治、權利處分自由,如果專利權人出於各種原因而不願意實施其專利,則屬於主觀不實施的範疇,只要不違犯法律之規定,應該允許。客觀不能實施則違背權利人想將其專利進行轉化的意願,是市場配置等環節出現了問題,應認真加以研究。
沉睡專利產生的原因
(一)專利轉化面臨制度障礙由於我國專利轉化的投融資體制不完善,企業缺乏持續的技術學習和相應的技術能力儲備,這些都加劇了專利期權的扭曲,阻礙了專利成果的轉化。
首先,投融資體制不完善嚴重製約了專利成果的及時轉化。科技成果的轉化需要有效的投融資體制來支持。資金不足的企業要想實施專利,一般會向銀行貸款籌措資金或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但如果社會金融體系能夠給企業提供的融資渠道很少,資金量很小或者融資成本很高,企業進行專利轉化的成本就會隨之提高,企業進行專利轉化的收益預期也會減少,從而產生專利沉睡問題。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和風險投資體制還不能為創新成果的產業化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造成了很多企業在獲得實施專利的資金時面臨很多困難。尤其是對於高科技創業企業來說,風險投資是專利轉化的一個重要推動力量。如在風險投資體系完善的美國,每年風險投資基金總額大約在1000億左右,每年大約有10000個高科技企業項目在風險投資基金的資助下實現了轉化。目前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關的風險投資管理辦法,但風險金融市場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風險投資基金數量和供給來源的缺乏、以及相關制度的滯後,嚴重製約了專利成果的轉化。
其次,企業技術學習機制的缺乏降低了企業的專利轉化能力。企業進行專利轉化的一個重要前提是企業要有與專利成果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如果一個企業沒有同所要實施轉化的專利相適應的技術水平和技術能力,企業就很難把專利技術轉化為真正的產品,並實現產業化發展。從動態來看,技術成果的轉化需要企業具有持續的技術學習和技術轉化能力。目前大多數國內企業的技術能力低,研究和發展投入不足。在企業獲得一項專利以後常常由於缺乏必要的技術知識儲備和缺少相應的專業技術、專業技術人員而不能將技術成果及時地轉化為生產力,耽誤了技術成果的最佳轉化時機和產出回報。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許多企業的內部組織制度、企業家和技術員工的激勵機制,以及企業的治理機制缺陷阻礙了企業持續技術學習機制的形成。
(二)缺乏有效的專利信息和專利交易平台
專利具有非常強的專業性和市場化套用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完全問題體現得較為突出。在目前的專利體制下,不論是對於技術的提供方還是需求方,都面對嚴重的信息不完全問題,很多專利由於信息的不通暢和搜尋成本過大而不能得到轉化。由於對於專利技術的信息流通不夠重視,常常出現技術專利不能市場化,需要技術的企業又得不到技術的情況出現。中國專利市場的信息不完全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缺乏有效的公共專利信息和專利交易平台。在專利制度發達的國家,為企業和專利發明人進行專利信息查詢、專利交易服務乃至專利預警的公共信息服務部門相當完善。企業進行專利搜尋的成本很低,進行專利交易的風險也比較小。但在我國現在的專利體制下,缺乏有效的專利交易信息平台,本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專利服務也一直處於管理上的混亂。開展專利查詢缺少方便、快捷和廉價的信息資源。同時也缺少相關的制度來保障技術轉化機構的有效運營。這些無疑給專利交易和轉化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其次,缺乏有效的對專利商業化套用進行評估的中介機構。對於專利價值的合理認定是專利持有人和專利需求方能夠達成專利交易的一個基本前提,這一點在非職務發明專利上體現得尤為突出。近十幾年來,我國企業和個人申請發明專利累計29萬餘件,其中非職務發明占52%。但由於缺乏有效的評價機制,一方面發明人對專利形成過高的預期,另一方面需求方無法形成對專利所能帶來的收益以及風險性等因素的科學預期,這使雙方無法達成交易,專利發明人手中的專利只能沉睡。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專利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但相關的條款還不是很健全,尤其是現在專門負責專利價值評估的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大多數都不具備對於諸多行業的專業技術評價能力。這使得專利發明人和需求方無法形成一致的預期,阻礙了專利交易。
(三)高科技跨國公司策略性專利申請和濫用專利行為
在我國高技術產業中,擁有技術優勢的跨國公司往往占有市場主導地位。出於保護壟斷租金的目的,這些擁有核心技術的跨國公司會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替代性專利技術或一些次優的替代性技術進行專利申請,然後把這些技術冷凍起來,使它們沉睡,以阻礙競爭者的進入成長。近年來,隨著我國本土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策略性專利申請和濫用專利行為正成為跨國公司的重要選擇。
(四)“專利泡沫”的存在
由於我國的科研體制還沒有完全實現以市場需求為中心和以企業為主體,科研單位追求成果數量而不是質量,致使一些專利成果脫離市場需求和生產實際,很大一部分專利成果沒有多大的市場價值,這是造成專利數量迅速增加而專利轉化率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從表1中可以看出,1991年以來,國內發明人擁有的三種授權專利主要集中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上,新型實用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兩項專利之和占全部專利的比重一直在80%以上。這說明,儘管中國的專利總量迅速增長,但是其中真正有創新價值的專利成果並不多,“重成果、輕專利”,“重申請、輕套用”的問題比較突出”,中國專利具有一定的“泡沫”現象。這反映了目前的科研激勵體制和專利審查體制還存在較大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