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十六年(1521)進士,授刑科給事中,宦官馬俊、王堂閒置已久,皇上忽然將他們從南京召到京師,沈漢對此爭論並加以制止。嘉靖元年(1522)皇上下詔書命減免各地拖欠的租稅,沈漢認為民間已繳納的租稅大多被地方官吏中飽私囊,奏請將已徵收而尚未上繳的租稅,作為來年的正稅。又上言說抄沒奸黨的資財數以千萬計,請全數發放以補充當年國家收入的不足。建議都獲批准。
嘉靖二年(1523),沈漢因出現災異批評時政。尚書林俊離職,沈漢又上奏章反對。戶部郎中牟泰因屬吏貪污公款,皇上下令將他投入監獄並予以降職處分。沈漢上言說:“屬吏犯法謀利,發生在牟泰就任之前。此事敗露後,牟泰即檢舉上報。牟泰並無罪遇。”並極力建議刑事案件應交付刑部審理,不宜委派鎮撫官員處置,皇上不肯採納。福達大案興起,司法官員全都受審。沈漢上言說:“祖宗 定下的法制不可破壞,寵幸權臣的勢力不可助長,朝廷大臣不可羞辱,作怪的妖賊不可赦免。”皇上於是將沈漢一併關入監獄,並革去他的官籍。沈漢在家閒居了二十年後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