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太福被處決

1994年4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總裁沈太福因犯有貪污罪和行賄罪,被押赴刑場,依法處決。 1993年2月,沈太福以借取專利提成費為名,先後填寫兩張各100萬元的借款單,用其中的一張從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所屬的深圳太福公司支取100萬元,另一張交他人代提現金。 沈太福提取的100萬元給了其妻40萬元,她即以個人名義存入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集資部,另60萬元被沈太福送給他人。

1994年4月11日 沈太福被處決
1994年4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總裁沈太福因犯有貪污罪和行賄罪,被押赴刑場,依法處決。
沈太福及其妻於1993年3月2日以借電機款的名義,從公司集資部提取集資款現金100萬元,其妻個人的名義存入銀行,後將此款據為己有。1993年2月,沈太福以借取專利提成費為名,先後填寫兩張各100萬元的借款單,用其中的一張從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所屬的深圳太福公司支取100萬元,另一張交他人代提現金。此後他又指使他人,擬定了沈太福個人可按銷售額的10%提取專利提成費的董事會決議,並把該決議的日期倒簽為1月4日。沈太福提取的100萬元給了其妻40萬元,她即以個人名義存入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集資部,另60萬元被沈太福送給他人。沈讓他人代提的100萬元在他被羈押後,由公司的有關人員為沈太福繳納了個人收入調節稅32萬元,沖抵他在深圳太福公司的部分個人借款68萬元。
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沈太福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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