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機構

根據憲法和法律在行政活動中有權作出決定、制定法規、發布命令的行政機構。

決策機構設計出來以後,還要經過各項 準則的檢驗,以評價決策機構。

1.內聚力檢驗。決策機構構成以後,首先 要用內聚力準則衡量這一組合的內聚力大 小。一個組織機構沒有內聚力,就會成為一盤 散沙,不僅不會形成組織的整體效應,甚至使 決策機構名存實亡。

2.組合最最佳化檢驗。決策機構構成後,組 合最佳化與否是決定組合是否具有良好的智慧型 結構,良好的智慧型結構是否能發揮整體功能 的衡量標準。

3.職責分明。決策機構構成後,還要衡量 機構中各個成員任務是否明確。決策機構中, 只有各成員均職責分明,才能避免人浮於事、 相互扯皮、機構臃腫等弊端。

4.溝通聯絡與“思維共振”。它是衡量決 策機構各成員之間的思想交流是否產生整體 效應的準則,決策機構各成員之間通過對事 物的分析、認識等思想交流,產生嚙合疊加、 相互啟發、相互補充等“思維共振”效應,從而 使問題得到更加明晰和順利的解決。

5.權威與民主。權威是團結與統一意志 的代表和體現。權威的存在是統一目標下使 組合協調行動的保證。但是“絕對權威”的出 現,必然否定民主,帶來獨裁。權威與民主的 對立統一,保證了決策機構的可控、可調,良 好的協同配合,從而得到總體的最佳效應。

當然,決策機構是否優良,其最終的評 價,取決於能否做出實際上有效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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