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蒲公英中學

北京蒲公英中學

北京蒲公英中學創建於2005年的春季,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是北京市第一所經政府批准的專門為農民工子女創辦的中學,是一所民辦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平民學校。學校實行在理事會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致力於解決農民工子女上學難,上好中學更難的問題,並為學生的未來學業深造和就業架橋鋪路。學校現有學生近630名。教職員工誠信並實踐"在教書中育人,在育人中改變世界"的理念。2009年蒲公英中學榮獲第二屆壹基金典範工程,並被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評為"優秀民辦中國小"。2010年11月我校在全國民辦教育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中,被評為"全國民辦教育先進集體"。 學校建築面積近4000平方米,有寬暢的教室21間。學校的理化生實驗室、計算機實驗室、圖書室一應俱全,都是來自社會愛心人士的捐助和奉獻。

學校簡介

蒲公英中學創建於2005年的春季,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是北京市第一所經政府批准的專門為農民工子女創辦的中學,是一所民辦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平民學校。學校實行在理事會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致力於解決農民工子女上學難,上好中學更難的問題,並為學生的未來學業深造和就業架橋鋪路。學校現有學生近630名。教職員工誠信並實踐"在教書中育人,在育人中改變世界"的理念。2009年蒲公英中學榮獲第二屆壹基金典範工程,並被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評為"優秀民辦中國小"。2010年11月我校在全國民辦教育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中,被評為"全國民辦教育先進集體"。

使命陳述——把接受合格教育的權利還給農民工子女。

教育理念——在教書中育人,在育人中改變世界。

校訓——自信、樂群、求真、創造。

成功觀——學校成功的唯一標誌是學生們身心健康地成長,充分發揮潛能,成為有能力創造未來、回饋社會的一代新公民。

蒲公英謠——

蒲公英,蒲公英,飛到西,飛到東,隨風飄揚看世界,悄悄落地沒有聲。

蒲公英,蒲公英,身體輕,情義重,四海為家多朋友,落在地面把根生。

蒲公英,蒲公英,路途遠,擔子重,改變命運我自強,新式公民最光榮。

蒲公英中學是北京市第一所專門為農民工子女創辦的中學,致力於解決農民工子女上中學難、上好中學更難的問題。

蒲公英中學是一所民辦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平民學校,在社會愛心人士的捐助和奉獻中誕生和成長。

學校的辦學理念是“在教書中育人,在育人中改造世界。”

教職員工們的共識是:學校成功的唯一標誌是使孩子們快樂地成長,充分煥發潛能,成為身心健康的一代新公民。

學校也是教職員工獲得成長和發展、充分實現人生價值的平台。

學校實行在理事會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由畢馬威會計事務所管理。

學校使命

把接受合格教育的權利還給農民工子女。

學校師資

蒲公英中學正在形成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教師們愛崗敬業、富有理想、專業力強、充滿愛心。教師們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學歷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

課程設定

學校執行教育部2002年新的課程標準;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新課標教材;並開設具有蒲公英中學特色的校本課程-新公民教育課、創業勞技課。

學段設定

學校設有初一、初二和初三,並與理念相通的北京高中和職業學校結成夥伴關係。在蒲公英畢業的合格的國中生,可以繼續在夥伴關係學校里深造。蒲公英中學將繼續關注和支持這些學生的成長。

硬體設施

學校占地15餘畝,建築面積近4,000平方米。有教室20間。有物理、化學、生物和計算機實驗室,還有圖書館和閱覽室。

生活設施

學校有食堂供師生就餐。為了便利家遠學生的學習,還有可容納近250名學生的宿舍。學校還有為學生的健康、保健、防疫服務的醫務室。

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 :北京市大興區蒲公英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二條 學校性質:經大興區教委教育委員會批准,由社會出資興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實施學歷教育的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學校宗旨:為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為社會培養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學。

第四條 本校遵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校所在地: 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壽寶莊團河路22號

第六條 學校辦學層次與類型: 國中

第七條 學校辦學內容:國中階段義務教育

第八條 學校辦學規模:12個班 540人

第九條 學校招生對象:學生(流動兒童)

第十條 學校辦學形式:教學採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二章 學校註冊資本數額及來源

第十一條 學校辦學資金:8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及資金性質:學校的舉辦者以貨幣 萬元人民幣作為出資。(聯合出資的分別註明出資數額、出資方實際所占比例,並附聯合辦學協定)所出資金性質為:

第十三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

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 向北京市大興區教育委員會報請設立學校的申請和方案;

(二) 組織首屆學校決策機構,推薦決策機構負責人;

(三) 制定學校章程

(四) 了解學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五) 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決定學校重大事宜

(六) 學校終止後,依法進行學校剩餘財產的清算。

(七) 舉辦者必須遵守學校章程,按期繳納的出資,以其所認繳 的出資額承擔學校的債務。在學校

(八) 舉辦者必須提供根據學校設定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等辦學條件。

第四章 學校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由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確定決策機構負責人;

(二) 聘任和解聘校長;

(三)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 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學校年度工作計畫;

(五)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 批准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八)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事宜;

(九) 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決策機構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舉辦者召集和主持。決策機構成員平等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決策機構負責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既可召開。

第十九條 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能生效。決策機構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由決策機構全體成員簽字。

第五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由學校決策機構聘任,並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校長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 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學校年度工作計畫、財務 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 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聘任和解聘學校除校長外的其他工作人員,並實施獎懲;

(四) 組織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合理使用學校辦學經費;

(六) 定期向決策機構報告學校工作和學校財務狀況;

(七) 行使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教師、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聘任具備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與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簽訂聘任契約和勞動契約,並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本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並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做出財務會計報告,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八條 學校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收入分配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照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 修改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及學校的終止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後的學校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學校章程應由決策機構全體成員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學校章程應送審批機關備案後送登記機關核准;

第三十一條 學校變更登記事項,應經過決策機構同意,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應同時向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 據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三十三條 學校自行終止辦學,應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終止意見,報請審批機關批准。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學校財產 進行清算,並由會計師事務所製作清算報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依據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清算結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學校將清算報告報審批機關批准,註銷辦學許可證,然後報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學校登記,公告學校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05年10月19日召開的第一屆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校決策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登記事項以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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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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