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揚[原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

汪揚[原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
汪揚[原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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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揚,男,漢族,1955年4月26日出生, 江蘇南京人。江蘇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曾任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

2013年4月,因涉腐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3月24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

2017年7月6日,江蘇高院裁定:對罪犯汪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歷任:

南京市建鄴區市政管理所調度、副所長、所長;

建鄴區委、區政府建設局副局長、局長、常委、常務副區長;

河西新城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

河西新城區國有資產經營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1年12月,任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正局級)。

工作分工

汪揚擔任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時,分工“協助處理交通運輸及工程建設、人防方面工作”。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3年4月25日,,從紀檢部門了解到,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汪揚正接受組織調查。

汪揚[原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 汪揚[原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

至於汪揚被調查的原因,多位南京官員透 露的說法是,“有大餐,他吃肉,人喝湯,未平衡”。

汪揚被調查是由南京市委、市紀委直接介入。市紀委監察人士透露出一個動向:即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試圖在黨內反腐制度上有所突破,“汪揚的成長軌跡顯示,國企負責人和政府官員長期‘兩肩挑’的模式迫切需要改革。”

2013年12月12日,南京市檢察院透露,原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原南京市貿促會巡視員汪揚將被以受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南京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汪揚受賄一案2014年1月17日在南京中院開庭審理。庭審從上午9點半持續到11點半。檢方指控從2008年到2013年,汪揚在擔任南京河西新城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時,收受同一行賄人張某某150萬。整個庭審過程基本平靜,控辯雙方並沒出現激烈交鋒。汪揚當庭表示認罪伏法,請求輕判。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在開庭之前,法庭已經坐滿了旁聽人員。上午9點半,汪揚身穿印有南京市看守所字樣的號服,在法警的押解下走上法庭。在走到被告席前,他目光投向旁聽席,尋找到親友點頭致意。與之前媒體曝光的形象相比,汪揚顯得有些清瘦。

面對犯罪事實,汪揚基本認可。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庭或者公訴方提出的問題,他都平靜回答。不過聲音一直很小,以至於審判長、公訴人多次提醒他聲音大一點。

一審宣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寧刑二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汪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至2024年3月10日止),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汪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4年5月16日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7年10月9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落款日期是2017年7月6日的《罪犯汪揚減刑一案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汪揚自服刑以後,主觀上認罪、悔罪,客觀上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履行財產刑,符合減刑條件,本院準予減刑。江蘇省浦口監獄的減刑意見、南京市鐘山地區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本院均予以採納。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故對其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汪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3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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