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一光

汪一光

汪一光,男,漢族,1965年3月生,安徽桐城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 現任安徽省亳州市委書記,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黨工委第一書記(兼)。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1.09——1984.07,徽州師範專科學校數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7.08,安徽省桐城縣石河高中教師、團委書記,石河區團委副書記;

1987.08——1987.10,安徽省桐城縣委講師組理論幹事;

1987.10——1989.09,安徽省桐城縣徐河鄉副鄉長助理;

1989.09——1991.01,安徽省桐城縣委宣傳部辦公室幹事;

1991.01——1992.01,共青團安徽省桐城縣委副書記 (其間:1991.02—1991.07,掛職任桐城縣唐灣鄉社教組組長);

1992.01——1992.09,安徽省桐城縣青草鎮副鎮長、黨委委員;

1992.09——1993.05,安徽省桐城縣青草鎮黨委副書記;

1993.05——1996.11,共青團安徽省桐城縣委書記(其間:1994.09—1994.12,參加安慶市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11——1999.06,安徽省安慶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局)副主任(副局長)、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其間:1998.11兼任安慶市皖河口大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

1999.06——2002.11,安徽省安慶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局)主任(局長)、黨委書記、市交通戰備辦公室主任(其間:2001.10兼任安慶市政府大橋籌建辦主任,安慶市長江公路大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安慶市長江公路大橋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總監理工程師;2001.12兼任合銅九黃高速公路安慶段指揮部副指揮長);

2002.11——2003.03,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委書記;

2003.03——2006.05,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2.04—2004.07,參加合肥工業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2003.08—2003.12,掛職任山東省蓬萊市委副書記);

2006.05——2009.11,安徽省亳州市委常委、譙城區委書記;

2009.11——2010.08,安徽省亳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

2010.08——2013.06,安徽省亳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市南部新區建設辦主任、黨工委第一書記;

2013.06——2013.07,安徽省亳州市委副書記,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市南部新區建設辦主任、黨工委第一書記 ;

2013.07——2013.12,安徽省亳州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兼),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兼);

2013.12——2014.09,安徽省亳州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兼);

2014.09——2015.01,安徽省亳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委黨校校長(兼);

2015.01——2016.03,安徽省亳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6.03——2016.04,安徽省亳州市委書記、市長,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黨工委第一書記(兼);

2016.04——2016.07,安徽省亳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黨工委第一書記(兼)。

2016.07——2017.01,安徽省亳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黨工委第一書記(兼)。

2017.01——,安徽省亳州市委書記,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黨工委第一書記(兼)。

中國共產黨安徽省第十屆委員會委員,黨的十九大代表。

任免信息

2016年9月23日,中國共產黨亳州市第四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全會選舉汪一光為市委書記。

人物處分

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於2017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對安徽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並於2017年7月29日向安徽省委、省政府反饋了督察意見。亳州市政府不顧重污染天氣,在組織有關活動時,仍然多次燃放煙花,加劇局部空氣污染程度。我省要求2014年完成加油站、油罐車和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工作,但亳州市至督察時仍有22家企業的89條加油槍未完成油氣回收治理。亳州市譙城區古井鎮81家釀酒企業建有85台燃煤小鍋爐,大部分沒有污染治理設施。全市揚塵污染問題,民眾反映十分強烈。全市134家煤矸石制磚企業每年近1000萬噸煤矸石燃燒,大氣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排。2017年1-5月,亳州市大氣環境中PM10、PM2.5濃度均值分別為124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分別較2016年同期上升39.3%和22.9%,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較2016年同比上升10.1%,重度以上污染天數比例同比增加4.1%,達標天數比例同比減少15.3%。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亳州市委書記汪一光(時任亳州市長)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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