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按適用範圍分為綜合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規定一定範圍(全國或某個區域)內普遍存在,或危害較大的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或濃度,適用於各個行業。行業排放標準規定某一行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或濃度,只對該行業有約束力。
國家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或環境目標,對人為污染源排入環境的污染物的濃度或數量所作出的限量規定。制定這種標準的目的是控制污染源的排放量。
污染物分類
污染物排放標準按污染物形態分為:
氣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氟以及顆粒物等的容許排放量;
液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廢水(廢液)中所含的油類、需氧有機物、有毒金屬化合物、放射性物質和病原體等的容許排放量;
固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填埋、堆存和進入農田等處的固體廢物中的有害物質的容許含量。
此外,還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噪聲標準等。
適用範圍
通用排放標準: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一定範圍(全國或一個區域)內普遍存在或危害較大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適用於各個行業。有的通用排放標準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別規定容許排放量。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某一行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只對該行業有約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業中的容許排放量可能不同。
行業排放標準: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還可以按不同生產工序規定污染物容許排放量,如鋼鐵工業的廢水排放標準可按煉焦、燒結、煉鐵、煉鋼、酸洗等工序分別規定廢水中pH值、懸浮物總量和油等的容許排放量。
基本原則
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是:
①儘量滿足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②必須考慮所規定的容許排放量在控制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
③必須考慮污染源所在地區的環境條件(如環境的自淨能力)和區域範圍內污染源的分布和特點等。
相關會議
《污染排放標準》和環境保護的關係:根據美國和歐盟等已開發國家和我國及北京水污染排放標準限值的比較,論證了水污染排放限值和環境保護的關係,提出污染排放限值的標準應符合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和可執行性,超出實際需要的污染排放限值標準,既不可能實施,也增加企業負擔,還浪費寶貴的水資源和能源,造成污染,而不利於環境保護。提出水污染排放標準限值值應根據實際測量的地表水的實際污染情況來確定。
會議名稱:第三屆環渤海表面精飾發展論壇會議時間:2014-08-07會議地點:中國 山西 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