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專利資助與獎勵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和技術創新,促進我市專利申請量及擁有量快速增長,提高產業及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個人、機關團體。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專利資助與獎勵專項資金100萬元,並隨著市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各縣區應設立本級專利資助與獎勵資金,促進本地區的發明創造。
第四條 專利資助與獎勵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等工業企業。其中,50%用於專利申請和引進資助,40%用於專利申請和引進獎勵,10%用於促進專利申請與實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專利資助與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合理安排、科學評估、嚴格審核、擇優扶持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與獎勵標準

第六條 工業企業發明專利每件資助4000元,其中申請階段資助1500元;實質性審查階段資助2500元;實用新型每件資助1500元;外觀設計每件資助1000元。
第七條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按上述標準的60%~80%予以資助。專利申請費用低於資助標準的,按實際發生額資助。同一項專利,不重複資助。鼓勵企業申請國際專利,並給予一定資助。
第八條 對引進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科技含量高、產業化潛力大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4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3000元。
第九條 對專利(包括引進專利)產業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獎勵和資助按照池州市推進工業自主創新和推進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科技創新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取得國家、省、市專利工作試點示範企業的創新團隊分別獎勵8萬元、3萬元、1萬元。
第十一條 對完成目標任務,且發明專利申請量超過全市平均水平的縣區給予表彰;對我市專利申請、實施、培訓、執法以及專利中介服務等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資助與獎勵申請

第十二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和各縣區科技局負責受理專利資助與獎勵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專利資助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池州市專利資助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專利受理通知書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專利申請費用票據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單位申請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池州市戶籍身份證、居住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五)共同申請專利的,應有其他共有人的簽章。
第十四條 申請專利獎勵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池州市專利獎勵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專利證書、專利受理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能夠證明申請人符合獎勵條件的檔案、證書、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和社團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第四章 資助與獎勵審批與管理

第十五條 市屬和由市專利管理部門直接幫助申請專利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其專利資助經費可直接到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核報。
專利獎勵經費按規定程式審核審批後,由市專利管理部門撥付給企業(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 市財政專利資助和獎勵經費重點支持市屬企業和池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型企業。
第十七條 專利資助與獎勵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市審計和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專利資助與獎勵必須在第二年度的前3個月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助與獎勵經費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已撥付經費。
第二十條 專利管理工作人員在資助管理、審查、核實、發放中存在違規操作的,按照《池州市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實行行政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池州市專利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池州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池州市專利申請及專利實施資助辦法的通知》(池政辦〔2006〕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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