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開發、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整體開發、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負責審核匯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監督執行情況。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無錫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全市勞動標準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出國(境)外培訓工作,負責部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對外宣傳、安全保密和後勤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事業發展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雜誌編輯工作,聯繫相關學會;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人民來信、網上諮詢和投訴的處理工作;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規劃信息科
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重點目標的監控;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系統信息管理及政府入口網站、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和安全保障系統的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扎口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測分析:扎口負責對局各行政科室、下屬事業單位以及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能部門的業務考核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人事科
具體承擔局黨委和局機關黨建、理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系統精神文明、黨風廉政,作風效能建設工作;扎口負責本系統統戰、群團工作;負責局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職稱、社會保障,考核獎懲以及人員招聘和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及報批等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組織局系統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工作;負責局規章制度擬訂與監督實施;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及清理、評估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普法宣傳、法律諮詢和法制研究工作;承擔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與審查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局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法制學習、培訓工作;負責制訂局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局行政監督工作規範;負責局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負責管理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的年度預決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對社會保險基金等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規則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擬訂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受理投拆舉報,查處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營中違法違紀案件;承擔社會保險統計工作;負責局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就業促進科(掛“失業保險科”牌於)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擬訂就業創業政策,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的就業政策,國(境)外人員(不合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等政策;擬訂促進就業創業專項經費預算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建立全市失業預警機制;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審核社會職業中介機構的設立和監督管理;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跨地區調配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人才開發科(掛“市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牌於)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相關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才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和預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人才開發重大活動項目的策劃、組織協調和全市人才工作網路體系建設工作;牽頭組織人才引進工作;負責國內外人才資格認定工作;負責議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為的頒發工作;負責有關人才政策待遇的兌現落實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統計工作;指導“530”人才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導各類人才社團開展工作;承擔市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公務員管理科(與“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
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和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定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指導監督全市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制度的執行;負責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交流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年度考核備案和年度考核獎的審核工作;綜合管理政策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和獎勵表彰活動;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公務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的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提請人大任免人員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具體事宜;按管理許可權承擔公務員隊伍中國家、省、市特殊人才選派和機關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工作;參與政府績效評估工作;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針、政策和規定;擬訂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並協調落實;擬訂金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的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處理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備案及年度考核獎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事業編制人員的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事業編制人員的招考及擬錄用人員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編外用工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並負責編外用工的招聘審批和監督工作;按管理許可權承擔事業編制人員中國家、省、市特殊人才選拔和事業單位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年報統計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政策,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擬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相關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的建設;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工作;負責審核社會力量開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指導和監督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擬訂全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規定,實施全市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就業準入制度;負責政府購買培訓成果和各類培訓補貼經費的審核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指導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離退休專技人員有關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總額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助的審批工作;負責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新招收錄用人員,軍轉幹部,復員退伍軍人以及調動人員的工資確定和職務晉升人員(含技術職務聘任)工資待遇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參加工作時間和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審核工作;負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審核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承擔市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養老保險科(掛“農村養老保險科”牌子)
統籌擬訂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擬訂全市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基數調整、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等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指導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受理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金市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助的審批工作:調查並公布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水平,擬訂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定;承擔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統計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醫療工傷保險科(掛“市醫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統籌擬訂全市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地方性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醫療、±傷和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擬訂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於部醫療費統籌管理、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險管理等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協調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完善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審定,並建立年度資格審核制度;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等統計工作;承擔市醫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勞動關係與監察科(掛“勞動者權益服務中心”,“信訪室”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與監察工作體系的綜合規劃;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本市的貫徹落實情況,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組織協調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時依法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工作;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特殊工時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接待來訪和綜合協調信訪穩定工作;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掛“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實體機構和基層工作網路建設;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負責全市聘任仲裁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