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財政局

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09〕1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機編【2009】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財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農業局承擔的農業綜合開發管理職責劃入市財政局。

(三)劃出直接辦理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繼續教育工作的職能,下放給蓬江區和江海區。

(四)加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建立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財政、稅收、政府採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規定。

(二)擬訂全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本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全市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五)負責本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擬訂彩票管理制度,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管理政府債務、政府主權外債業務,防範財政風險;管理財政票據,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組織制定本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本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監管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監管;承擔對重點行政事業單位委派財務總監的工作;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八)負責各項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編制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管理本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管社會保障資金,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企業財務制度。

(九)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負責制定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畫及中長期規劃;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

(十)監督檢查財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二)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監管範圍內涉及國有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和核准。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材料的起草;承擔文電、機要、信息、調研、宣傳、檔案、督辦、政務公開、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外事、接待及本局財務、資產管理和機關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法規稅政科

參與起草有關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承擔稅收政策調查研究有關工作。

(三)預算科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畫;分析預測巨觀財經形勢;承擔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及政策研究;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本級預決算草案;承擔本級財力管理;擬訂本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市直部門預算的綜合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市財政與省財政結算、對市(區)財政總決算的批覆工作;貫徹執行省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市(區)財政收支平衡工作。

(四)國庫科

承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本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統一管理本級財政資金賬戶;分析全市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市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市財政及本級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五)綜合科

擬訂全市非稅收入管理政策;承擔本級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核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含勞教、監獄)、人口計生、檔案、物價、外經貿、旅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承擔市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市安排的垂直部門經費管理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項目的貸款業務;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採購及日常管理事務、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園林、城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相關項目的貸款業務。

(八)工貿發展科

貫徹執行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擬訂並落實市財政支持工貿發展和現代產業建設政策;監督執行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承擔市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調查企業運行、稅收情況,配合做好經濟分析和預算編制;承擔資產評估行業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

(九)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務、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鄉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項目的貸款業務;承擔稅收政策調查研究有關工作。

(十)經濟建設科

參與投資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和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安排;參與編制本級經濟建設支出預算草案,下達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核撥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參與國債投資項目的資金安排、審核和監督;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審核該類工程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指導和監督國有建設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對本級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對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和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管理;承擔本級城市建設和本級投融資平台債務的新增、延期、償還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其他項目的貸款業務;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

(十一)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就業、技校、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及相應改革方案建議;執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項目的貸款業務。

(十二)外經金融科

貫徹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機構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承擔境外企業和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地方政府外債管理;承擔全市投融資平台借款的統計工作;辦理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轉貸業務;承擔審核和監督外經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十三)會計科

承擔全市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

(十四)績效評價科

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執行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及業務規範;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的建議。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組織擬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車輛購置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和對未脫鉤經濟實體及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承擔重點行政事業單位派駐財務總監的工作。

(十六)政府採購管理科

監督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負責制定本級政府採購管理規章制度;擬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參與審核本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本級政府採購方式;負責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的登記備案;監督管理本級政府採購活動;處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對本級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

(十七)監督檢查辦公室

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依法處理;配合做好屬下單位幹部離任審計。

(十八)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按計畫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十九)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規劃;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和本局離退休幹部管理;承擔因公因私出國(境)的報批等工作;協助開展局紀檢監察和作風建設方面的工作。

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機關核定編制85名(含從市農業局劃入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會計師1名(副處級),正副科級領導職數38名。

其他事項

江門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分局為市財政局直屬行政機構,正科級,核定編制4名,其中分局局長1名,副局長1名。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和監管。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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