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環境保護局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保局)是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省編委《關於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6]6號)和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方案的通知》(江機編[2006]6號)精神,江門市環境保護局設定環境監察科(加掛江門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牌子)。 廖輝文為江門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基本信息

職能調整

(一)新增的職能

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組織實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並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協助省環保局核發放射源安全許可證,並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對從事放射源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領域工作的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協助定性定級工作,並將有關情況通報上級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二)轉變的職能

根據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整合有關機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職能,統一划歸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承擔。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環保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我市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組織實施放射源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和技術標準;制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輻射、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農業污染防治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四)依法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和信訪案件;負責全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監督、協調下級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參與反生化恐怖攻擊的工作。

(五)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指導協調各市、區和有關行業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負責本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制定本市總量控制計畫;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六)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各類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本市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流域、區域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受上級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保護影響評價審查;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治理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七)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八)受上級委託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推進循環經濟及清潔生產;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開展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指導和協調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配合上級環保部門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放射源監督管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參與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的工作。

(十一)管理直屬單位,指導各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和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協助管理各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市環保局(含蓬江分局、江海分局)行政編制17名,執法專項編制3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長(主任)9名,其中環境監察科科長(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局長)可由副處級幹部擔任;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分別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四、其他事項

市環保局監督管理科和市環境監察支隊整合為市環保局環境監察科(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後,不再保留原市環保局監督管理科和市環境監察支隊,收回市環境監察支隊原定14名事業編制。有關人員的調整和安置問題,按照“人隨職能走”原則、《公務員法》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由市環保局會同市人事局辦理。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信息、督查督辦、局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工會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外事等工作;指導本市環保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法規與宣教科

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負責環境科技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企業守法證明工作。

(三)污染控制科(生態保護科)

監督管理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恐怖攻擊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環境規劃科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和任務,承擔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環保模範城市複查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承擔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承擔總量減排的調度、督查、督辦、核查及考核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污染減排計畫;組織實施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

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對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七)核與輻射環境管理科

負責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日常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核應急預案及核電廠場外應急計畫,組織審查本市核應急單位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方案並監督檢查落實,組織本市核事故應急演習和應急工作人員培訓,負責公眾核輻射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市民用核設施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監督管理輻射環境及核技術套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許可權內涉源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轉讓、轉移的審批和備案工作;承擔許可權核心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評檔案審批、竣工驗收及其日常監管工作;協助國家、省對民用核設施等輻射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參與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

(八)環境監察分局

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縣、區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指導全市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並進行稽查;承辦重大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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