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管理、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技術標準。擬定本區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轄區市政府授權的區域內、指定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轄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指導所屬鎮(街道)編制和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審核所屬鎮(街道)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全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交易、流轉進行跟蹤管理;承擔報區人民政府審核的各類用地的審查、上報工作。
(五)承擔土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徵收);負責除留用地之外的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和審批;負責臨時用地管理和審批。
(六)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負責向市國土資源局提供土地權屬狀況;承擔區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定本區域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負責地質環境管理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區測繪規劃;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十)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國土規劃和環境保護管理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轄區內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十一)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局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十二)負責核發本級規劃管理區域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十三)負責本級規劃管理區域職責範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後管理和建設工程竣工前的規劃條件核實。
(十四)負責本級規劃管理區域職責範圍內村鎮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十五)負責本級規劃管理區域職責範圍內城鄉規劃監察,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依法定性工作。
(十六)負責轄區“六種行業”(飲食、娛樂、五金建材加工、機動車維修、機動車清洗、廢品回收,下同)和《過渡期內蓬江、江海兩區建設項目環保分級審批管理名錄(社會事業與其它服務業)》(下稱《分級審批名錄》)範圍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轄區“六種行業”和《分級審批名錄》範圍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轄區“六種行業”和《分級審批名錄》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六種行業”和《分級審批名錄》範圍內環境信訪工作。
(十七)承擔落實轄區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督查、督辦、核查轄區內“六種行業”和《分級審批名錄》範圍內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十八)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負責對轄區重大經濟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六種行業”和《分級審批名錄》的報告表類(由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除外)和登記表類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十九)負責“六種行業”和《分級審批名錄》範圍內的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