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企業簡介

江西省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是業經主管廳局——省工信委批准,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一個全省專業性民間組織。由江西境內的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的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企業與部門單位及熱心於本行業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士組成。現有團體會員53家,個人會員125人。經民主選舉,由江西德興市百勤異VC鈉有限公司董事長周強先生出任會長。
協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由協會常務理事或理事會議商議決策。
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要求,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構建政企交流對話平台服務為宗旨。反應企情,傳達政意,努力在協調溝通、諮詢服務、行業自律、交流合作等方面開展工作,以促進企業的進步和行業的發展。
協會設有專家組,由省政協副主席李華棟博士出任組長,南昌大學、江西農業大學等23位科研與教學部門及企業的專家教授組成。
協會自2005年初成立至今,組織開展了許多著有成效的活動,如組織展會、考察交流、有關產品標準修訂制訂,行銷發展合作,項目推介論證,組織簽署產品質量安全與加強行業自律承諾書等等。協會還定期編髮《江西省食品添加劑與配料信息簡報》,及時反應會員企業發展動態,傳遞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業科技經貿信息。
全省行業主要生產經營有抗氧化劑、甜味劑、酸味劑、乳化增稠劑、品質改良劑、營養強化劑、酶製劑、香精香料、各式複合食品添加劑、植脂末與變性澱粉製品等食品配料,共十幾大類,三百多個品種。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江西省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簡稱贛添協。英文名稱為: Jiangxi Food Additives & Ingredie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省內從事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生產、流通、套用、科研、教學、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與從事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行業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會員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接受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民德路337號南方大廈A11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食品添加劑及配料的市場需要與發展趨勢,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與方針政策建議。
(二)推動行業企業改革,推廣交流企業深化改革、制度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及開拓市場方面的經驗。
(三)為企業培訓技術、管理、經營等方面所需人才,組織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活動。
(四)協助政府部門或經政府授權委託開展企業質量管理、衛生監督、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活動,組織行業產品質量檢查和爭創名優品牌。
(五)溝通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生產企業與流動、套用、科研、教學單位的信息聯繫,協助做好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套用工作。
(六)建立與國內外的廣泛聯繫 ,發展經濟與技術領域內的合資合作與交流。
(七)收集整理行業生產與市場信息,掌握行業發展動態,辦好“江西省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信息”內部刊物,為行業及時傳遞信息。
(八)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加強企業自律,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的生產企業及與之相關的套用、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經申請為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在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行業作出貢獻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及有特長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省外企業和有貢獻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經申請批准,可成為聯繫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團體;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與技術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按時交納會費,並願意承擔會員單位應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企業要附上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個人會員需附上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二)經過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內不交納會費,且又未說明情況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收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討論批准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條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會費銀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2011年1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