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音樂家協會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成立於1958年,是在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領導下的由全省音樂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我省音樂權威機構,是廣大音樂工作者之家。江西省音樂家協會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音樂創作、音樂理論、音樂教育、社會音樂、表演藝術、民族音樂等各項工作。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成立於1958年,是在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領導下的由全省音樂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我省音樂權威機構,是廣大音樂工作者之家。江西省音樂家協會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音樂創作、音樂理論、音樂教育、社會音樂、表演藝術、民族音樂等各項工作。江西音協具有人才、學術和組織優勢,協會下屬有音樂文學專業委員會、鋼琴專業委員會、聲樂專業委員會、小提琴專業委員會、民族管弦樂專業委員會、手風琴·電子琴專業委員會、二胡專業委員會、管樂專業委員會(籌)等機構,並辦有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我省唯一的音樂園地《心聲》歌刊。會員中擁有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詞作家、音樂教育家、音樂理論家、音樂社會活動家千餘人,其中高級職稱者五百多人,中國音協會員三百餘人。如此豐厚的資源為江西音協開展各種音樂活動提供了優越的條件。江西音協系中國音協團體會員與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音樂家協會有著密切的聯繫,並與國外音樂團體有著廣泛的藝術交流。多年來,協會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音樂文化、繁榮我省音樂事業、豐富人民民眾的音樂生活,做出了顯著的成績;協會在為推廣高雅藝術、普及嚴肅音樂、繁榮創作、加強音樂素質教育、繼承發展民族音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協會每年都舉辦全省性的理論創作、聲樂、樂器等各類大賽以及音樂考級等活動,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影響,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受到各界的好評。

協會章程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江西省音樂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江西省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江西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江西省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全省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為繁榮發展我省音樂事業和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各項活動。
任 務
第四條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按照音樂藝術的規律,研究和探索音樂生活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第六條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努力提高音樂創作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密切關心音樂表演、音樂教育工作,舉辦交流座談和觀摩演出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八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音樂評論和音樂理論的提高與發展。
第九條 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省民族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十條 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開展民眾業餘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十一條 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積極參與中國音樂家協會開展的各項音樂活動;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及港澳台地區的音樂交流,加強與世界各國的音樂交流。
第十三條 發現和培養音樂新人,吸收在音樂上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加入本會。
會 員
第十四條 凡贊同本會章程,在音樂工作中有一定成就者,經本人申請,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推薦,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申請加入中國音樂家協會者,按照中國音樂家協會章程,由本會履行相關手續,推薦入會。凡屬江西省的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的當然會員。
第十五條 凡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各類音樂學術研究團體,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業務指導和交納會費,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主席團會議批准後,即為本會團體會員,並享有推薦團體會員單位理事的權利資格。團體會員的成員除本會會員外,其他成員不能算作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反映人民民眾對音樂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並須按期交納會費。如三年以上未交納會費者按自動退會處理。本會中的中國音協會員自願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在會內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有關活動的權利,對本會工作有監督、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八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被剝奪公民權者,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 織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權是:審議工作報告;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本會領導機構;制定和通過重要決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若干名組成。各團體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該團體的理事,其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審批。理事會的職權是:審議本屆協會全面規劃和工作計畫;聽取協會的工作匯報並作出相應決定和重要決議;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若干人組成,為會員代表大會常設領導機構,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其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其職權是:負責本會的重要活動和事務的指導決策。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三條 駐會主席或副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條 省文聯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名譽主席、副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江西省音樂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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