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陽湖漁政局

江西省鄱陽湖漁政局

省漁政管理局內設辦公室、漁政漁港監督科、資源與環保科、漁政執法支隊、漁船檢驗科、審計科。 江西省漁政管理局內設辦公室、漁政漁港監督科、資源與環保科、漁政執法支隊、漁船檢驗科、審計科。 2、漁政漁港監督科

單位主要情況介紹

為加強鄱陽湖管理,早在1953年3月,江西省人民政府設立了“江西省鄱陽湖漁港草洲管理處”,環鄱陽湖下設12個工作站,人員108名,為我省最早建立的省級漁政管理專業機構;1963年5月,省政府批准設立江西省

湖港草洲管理處,隸屬於江西省水產廳,環鄱陽湖下設8個湖港草洲管理分站,配備行政編制10人,事業編制52人;1969年9月,成立“江西省湖港管理委員會”,隸屬省革命委員會抓革命促生產指揮部,環鄱陽湖下設8個縣湖港管理站,配備幹部42人,工人56人,漁政船9艘;1976年10月,江西省湖港管理委員會撤消,改設“江西省湖港草洲管理站”,隸屬省農業廳;1979年12月,成立省畜牧水產廳,於1981年初,在廳內部設定漁政管理處,與原湖港草洲管理站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1984年8月經省政府批准,成立江西省鄱陽湖管理局,隸屬於省農牧漁業廳(現省農業廳,下同)的二級單位,下設湖口、星子、都昌、永修、波陽(現鄱陽)、餘干、南昌、新建、進賢九個縣鄱陽湖管理分局,為省鄱陽湖管理局派出機構,受省局和所在縣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省局領導為主, 1987年7月,增設江西省漁政管理局牌子,與省鄱陽湖管理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1998年,經省編委同意(贛編辦發[1998]47號)在“江西省漁政管理局”增掛“江西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牌子;200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國漁檢[2002]33號)授予江西省漁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漁業船舶檢驗局”對外名稱。省編委核定省漁政管理局(省鄱陽湖管理局)和九個縣分局共事業編制154名,其中省局事業編制39名(含漁政船工作人員),並核定領導職數一正三副。省漁政管理局內設辦公室、漁政漁港監督科、資源與環保科、漁政執法支隊、漁船檢驗科、審計科。1994年6月,經省人事廳批准同意省漁政管理局參照機關工改。2001年1月,經省政府同意省漁政管理局(省鄱陽湖管理局)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2003年5月辦理了公務員過渡手續。 2009年3月經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漁政管理局改為江西省鄱陽湖漁政局。

單位組織機構

江西省漁政管理局內設辦公室、漁政漁港監督科、資源與環保科、漁政執法支隊、漁船檢驗科、審計科。下設鄱陽、湖口、星子、都昌、永修、餘干、南昌、新建、進賢九個縣漁政(鄱陽湖)管理分局,為省鄱陽湖漁政局(省鄱陽湖管理局)派出機構,受省局和所在縣人民政府雙重領導。

內設機構主要職能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內外聯繫、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及文電、政務信息、勞動人事、財務、文秘、保密、離退休人員管理、計畫生育、編髮刊物、後勤服務等工作;擬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漁政漁港監督科
研究提出全省漁政管理和漁港建設政策、措施;指導捕撈產業結構的調整;提出並組織實施對漁業、草洲資源的保護、增殖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和漁港環境保護工作;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承辦漁業執法裝備和漁政人員制服計畫和漁業無線電通訊;承擔漁業行政複議工作。
3、資源與環保科
研究提出五河流域、鄱陽湖區及長江江西段休漁禁港區、自然保護區的規劃;提出並組織實施漁業資源的調查、監測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承辦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漁政執法支隊
貫徹執行全省漁業水域、與鄰省、各職能部門間的綜合執法檢查、專項治理計畫和常規性的漁政執法檢查;制定行動方案和執法船舶航行計畫;承擔省漁政船(艇)、漁政碼頭管理工作;承辦重大險難漁業案件。
5、漁船檢驗科
研究擬定漁業船舶技術監督檢驗的規章制度及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指導漁業船舶技術監督檢驗機構開展工作;負責漁業船舶、漁業船用產品的監督檢驗,批准發放合格證書和技術檔案;承擔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委託的漁船設計單位、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船用產品認可工作的現場考核及日常監督管理;承辦漁業檢驗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漁業船舶航行證書、職務船員證書;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等工作。
6、審計科
組織實施對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收集、調查、研究會計人員貫徹會計法規及單位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提出整改意見;組織協調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業務檢查;監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承辦直屬單位領導的離任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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