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江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經2018年5月30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江西省政府令第233號於2018年6月5日公布,共六章三十九條,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江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江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18年6月5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下簡稱政府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為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管理等相關事項。

全省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統一、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本級機關事務工作的主管部門,推進本級機關事務工作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級機關事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機關事務管理和後勤服務職能分開的原則,分類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最佳化服務資源,降低服務成本。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按照保障需要、節儉實用的原則,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內部審計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運行所需要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保障服務的均等和統一。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以及水、電等能源資源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物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並適時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本部門運行經費預算,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的有關規定編制、執行和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等。

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應當納入省公務消費網路監管平台,實行網路實時監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實際需求,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機關的辦公用房管理、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全面實行公務卡使用制度,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規範公務卡財務報銷管理。凡納入目錄的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等公務支出項目,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滿足節能環保的要求,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任何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規範採購行為,縮短採購周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保證採購質量,發揮規模效益。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資產的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完整。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中央和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本部門資產配置計畫,建立資產採購、出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處置報廢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

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閒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資產,應當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收回、集中管理、調劑使用。

機關發生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機構變動,應當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相關規定,對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並按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改造、租賃、購買或者建設等方式集中統一籌措周轉住房,保障公務人員的短期住房需求。

第二十條 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科學規劃、規範配置、有效利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維修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審批;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涉及辦公用房租用、轉換用途、置換、拍賣、拆除等處置利用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處置意見,財政部門審核,其中重大辦公用房處置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用地,有效保障上級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機關事務、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按照經濟實用、優先集中、節能環保的原則,最佳化辦公用房布局,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 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名下。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辦公用房權屬是指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其行政主管部門名下。

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辦公用房清查盤點、信息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制度。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推進本級辦公用房管理實現信息完備、資源共享、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築面積、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進行核定,統一配置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建設。

政府各部門因機構撤併、超過核定面積標準或者閒置等原因需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政府各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本部門現有辦公用房無法調劑解決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配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定,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於出租、出借、經營。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費用定額。

第二十六條 辦公用房維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為原則,嚴格執行維修標準。

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確需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向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大中修項目,大中修項目審批程式嚴格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集中辦公區辦公用房日常維修及大中修項目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利用機關閒置辦公用房,避免資源浪費。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處置可以採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處置所獲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指導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並送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

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各部門預算。

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不得違規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換用、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車輛,不得擅自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第三十一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推進全省公務用車信息化平台建設,提高公務用車管理運行效率。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平台建設,提高平台的規範化管理水平。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車輛外,公務用車統一實行標識化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的規範管理,落實使用登記、指定地點停放、節假日封存停駛等措施,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合理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提供方式,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的,應當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各部門機關後勤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組織提供後勤服務,並將管理制度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集中辦公區域的後勤服務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合理建設和配置後勤服務設施,共享共用後勤服務資源,不得重複建設和配置。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根據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接後勤服務工作,推行機關事務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制度。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財政等部門按照服務項目,制定本級機關後勤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契約示範文本,與社會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契約,並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物業、食堂餐飲、會議服務、公務接待和公務用車等後勤服務社會化質量考核標準化評價體系,指導本級政府各部門對履約情況、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務實節儉、簡化禮儀的原則,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規範公務接待。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範接待程式,不得超標準、超範圍安排接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有權處理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辦公用品、辦公家具等資產的;

(三)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後勤服務的;

(四)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本單位或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配置、借用、處置、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六)違反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和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

(七)其他違反有關機關事務管理規定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省其他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