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風箏協會

江蘇省風箏協會是由體育工作者、風箏運動愛好者和關心、支持風箏運動的社會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的民眾體育團體,是依法從事風箏運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江蘇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協會團結全省風箏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全省風箏的普及和發展,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努力提高風箏運動技術水平,增進我省與各省市運動員之間的友誼與交流。

基本信息

業務範圍

負責全省風箏項目的業務,研究、制定風箏運動發展規劃、計畫和有關方針政策,組織風箏理論、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和研究;圍繞全民健身計畫,宣傳和普及風箏運動,積極推動民眾性風箏運動的廣泛開展,大力發展風箏事業;組織、舉辦國內和全省性的風箏競賽活動;舉辦全省風箏裁判員的學習、培訓與考核,對裁判員的使用、管理與獎勵提出建議;結合本項目業務,開展多種有償服務,為發展風箏運動事業籌集資金。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江蘇省風箏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KITE FLYING ASSOCIATION(縮寫JSKF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體育工作者、風箏運動愛好者和關心、支持風箏運動的社會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的民眾體育團體,是依法從事風箏運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江蘇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風箏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全省風箏的普及和發展,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努力提高風箏運動技術水平,增進我省與各省市運動員之間的友誼與交流。

第四條 本會遵照執行中國風箏協會的章程、競賽規則等有關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體育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南京市廣州路191號五環大廈12樓,郵政編碼:21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負責全省風箏項目的業務,研究、制定風箏運動發展規劃、計畫和有關方針政策,組織風箏理論、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和研究;

(二)圍繞全民健身計畫,宣傳和普及風箏運動,積極推動民眾性風箏運動的廣泛開展,大力發展風箏事業;

(三)組織、舉辦國內和全省性的風箏競賽活動;

(四)舉辦全省風箏裁判員的學習、培訓與考核,對裁判員的使用、管理與獎勵提出建議;

(五)結合本項目業務,開展多種有償服務,為發展風箏運動事業籌集資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一)單位會員:各市風箏協會,全省性的行業(產業)系統、各級各類學校的風箏組織及正式註冊的健身俱樂部,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熱愛風箏運動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風箏事業,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的入會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及其他活動;

(三)經選拔後,有代表本會參加國內比賽的資格;

(四)單位會員有申辦各類風箏比賽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六)支持和協助本會組織各類比賽並樹立良好的賽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有關條款,予以暫時停止或取消會員資格;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各專業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風箏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人代表,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務由江蘇省體育局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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