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軟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軟科學研究計畫的管理,逐步實現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更好地協調和指導全省軟科學研究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科學是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的交叉與綜合。軟科學研究是以解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決策、組織和管理問題,促進經濟、科技、社會的協調發展為目標,以輔助各級領導決策為根本目的,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供的方法和手段,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而進行的一種多學科、多層次的綜合性研究活動。
第三條 軟科學研究的範圍主要包括: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研究,規劃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體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術經濟分析、重大項目可行性論證,以及軟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研究等。
省軟科學研究計畫重點資助下列研究:
1、影響本省科技、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的重大問題評估、預測和對策研究;
2、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研究及系統分析、評價;
3、科技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研究。
第四條 省軟科學研究計畫的管理,主要包括申報立項、組織實施、經費使用、監督檢查、結題驗收、成果套用等環節。
第五條 省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的組織和管理遵循“目標導向,注重實效、擇優支持、管理公開”的原則,執行迴避和保密的有關規定,接受社會的監 督。
第六條 省科技廳歸口管理全省的軟科學研究工作,負責編制省軟科學研究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省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的申報實行“面向全省、發布指南、自由申請”的運行機制。
第八條 省科技廳依據決策和科技發展的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向社會公開徵集指南選題建議的基礎上,確定年度軟科學研究計畫的重點內容和選題範圍,編制並發布年度《江蘇省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指南》(以下簡稱《項目指南》)指導項目申報工作。
第九條 對需要並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重大項目,應組織專項論證,確定研究目標、內容後,按照《江蘇省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進行招標。
第十條 申報省軟科學研究計畫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1、研究內容符合年度《項目指南》的範圍和要求,對推進各級各類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有重要作用;
2、研究目標明確、內容清晰、方法科學合理,有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和數據資料條件;
3、具有原創性或開拓性;
4、具有較高經濟、社會效益和科學價值;
5、項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的負責人和主要參加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第一申請者所在單位應在江蘇省境內;
2、申報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較全面的基礎理論知識及相關課題研究的工作積累,必須在研究的全過程中擔負實質性的研究與協調組織工作;
3、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參加人申請的項目,原則上每年度不得超過一個;
4、申報項目負責人無在研省科技計畫項目,且申報單位已往承擔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申報軟科學研究項目應以研究報告作為項目的最終主要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申報省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應根據《項目指南》,填寫《江蘇省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任務書》(一式二份)。項目組成員應在任務書上籤名,不得由他人代簽名。
第十四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應對研究項目的意義、創新點、方法和技術路線等進行全面審查並簽署具體意見,加蓋公章。有合作單位的,須在任務書上籤署合作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 除南京市外,項目申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各省轄市科技局負責審核推薦;計畫管理單列單位申請的項目經所在單位科研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單位推薦;在寧其他高校、省屬單位申請的項目報省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其他在寧單位申報項目由南京市科技局審核推薦。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項目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1、項目申報材料是否齊全、規範;
2、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計畫的定位、項目指南範圍和申報通知要求;
3、申報項目負責人是否有在研省科技計畫項目;
4、項目申報單位是否有應結未結、強行中止、撤消項目;
5、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否有弄虛作假、經費使用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聘請具有較高學術素養、較豐富實踐經驗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論證、諮詢。
第十八條 專家諮詢依據《軟科學研究計畫立項綜合評價指標》,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分,並提出書面諮詢意見。省科技廳在對專家評分和書面評審意見進行匯總處理、綜合平衡後擇優選項,編制年度軟科學研究項目計畫;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下達年度計畫項目經費。
第十九條 專家諮詢的全過程實行迴避與保密制度。諮詢專家應迴避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諮詢活動。諮詢專家以及參加諮詢工作的全體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護申請者智慧財產權,不準擅自複製、抄錄和留用申請書,不準泄露諮詢專家姓名、諮詢過程中的意見和未經審批的諮詢結果,並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對專家諮詢評價良好,但未獲經費撥款資助的項目,申報單位若能自籌經費,經核准後,可列為省軟科學研究計畫指導性項目。省科技廳在組織協調、資料選征和成果驗收等方面提供適當支持。
第二十一條 凡經批准列入省軟科學研究計畫的項目,均需在計畫檔案下達前簽訂科技項目契約。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省科技廳簽訂科技項目契約(一式六份)。無正當理由而逾期未簽契約者視作自動放棄;如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提出無法落實契約確定的條款,則取消該項目。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在研軟科學研究項目實行目標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目標考核與信用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應及時劃撥省科技經費、定期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協同省科技廳進行重點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檢查或評估,協調項目的實施,進行項目執行情況統計工作;協助省科技廳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目標考核與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項目管理檔案,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省科技廳及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提交階段報告和最終成果。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項目契約以及項目任務書所確定的目標任務、研究內容和進度安排,開展項目研究工作。定期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報告,重點反映研究項目的進展和階段性成果、經費使用情況和下階段工作計畫等。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遇有項目主要研究人員發生變動和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及需延期的,應及時報省科技廳審批同意。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可以申請中止。各單位項目執行情況與項目申報掛鈎。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變更契約條款,必須由契約簽約方共同商定,並簽定變更補充檔案。對被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如實做出經費決算,退還剩餘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未經商定和批准,單方面擅自變更契約的一律無效,所造成損失由擅自變更契約方承擔。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軟科學研究計畫經費由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共同管理,採取一次審定核撥的方法。軟科學研究??擔單位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軟科學研究經費的開支範圍為與項目研究相關的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資料印刷費、數據採集費、國內調研旅差費以及其它直接為研究工作服務的費用,不得用於人員工資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費用開支。
第三十一條 多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必須明確項目主持單位。項目主持單位向其他參加單位分撥經費,應制定分撥方案,經省科技廳核准後辦理分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開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質量低劣或不能勝任研究任務的,要追回撥款。項目承擔單位完成任務情況將與下年度新上項目及經費安排掛鈎。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追究相關責任和通報處理。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三條 凡列入省軟科學研究計畫的項目,在研究工作按契約要求完成以後,承擔單位應通過項目主管部門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的書面申請,具體按照《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77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最終研究成果(研究報告)必須符合學術規範,引用材料務必註明出處,並附重要參考文獻目錄。項目研究所公開發表的論文、論著等成果均應標註“江蘇省軟科學研究計畫資助項目”及項目編號,未標註的不予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辦理成果的歸檔和登記手續,並提交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內容、結論的綜合性提要,由省科技廳統一安排向有關方面介紹。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和項目完成單位應共同維護該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凡具有重要套用推廣價值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應通過各種途徑向有關部門推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於2006年3月1日起執行。原《江蘇省軟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蘇科計(2001)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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