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足球運動協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江蘇省足球運動協會,是全省性體育社團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本會聯繫、團結足球工作者、愛好者和熱心支持足球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增強人民體質,豐富民眾文化體育生活,促進全省足球運動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全面負責本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運動項目的發展規劃、計畫、方針和政策;負責指導全省各市足球運動的發展,促進全省足球後備人才的培養;負責全省各級、各類足球俱樂部的管理、監督和協調;負責指導、協調省級各足球代表隊的訓練和競賽活動;研究和制定全省足球競賽制度、計畫、規劃,負責全省各類足球競賽活動的實施和管理;負責組織全省足球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考核和晉升;組織本運動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科學訓練水平;開展國際、國內足球活動的交往和技術交流;指導全省足球場地、器材和設施建設,不斷完善和提高全省足球場地、器材和設施條件;積極開展有關經營活動,興辦相關產業,籌集和積累資金,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和後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足球運動協會(簡稱江蘇省足協)。英文名稱JIANGSUFOOTBALL ASSOCIATION(縮寫JF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足球工作者、足球俱樂部、民眾性足球體育組織和關心支持足球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體育社團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本會是中國足球運動協會和江蘇省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繫、團結足球工作者、愛好者和熱心支持足球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增強人民體質,豐富民眾文化體育生活,促進全省足球運動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體育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足球訓練基地。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全面負責本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運動項目的發展規劃、計畫、方針和政策;
(二)負責指導全省各市足球運動的發展,促進全省足球後備人才的培養;
(三)負責全省各級、各類足球俱樂部的管理、監督和協調;
(四)負責指導、協調省級各足球代表隊的訓練和競賽活動;
(五)研究和制定全省足球競賽制度、計畫、規劃,負責全省各類足球競賽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六)負責組織全省足球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考核和晉升;
(七)組織本運動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科學訓練水平;
(八)開展國際、國內足球活動的交往和技術交流;
(九)指導全省足球場地、器材和設施建設,不斷完善和提高全省足球場地、器材和設施條件;
(十)積極開展有關經營活動,興辦相關產業,籌集和積累資金,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和後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下列體育組織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
(一)各市或系統足球運動協會;
(二)足球職業俱樂部。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須提交以下材料:
1、入會申請書;
2、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有關材料;
3、協會章程;
4、協會的組織機構和運動設施情況。
(二)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設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給中國足球協會和江蘇省足球運動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或在其所屬地區和系統喪失代表性的,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單位會員在每年1月交納會費5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2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委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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