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船舶工業行業協會

江蘇省船舶工業行業協會,是由江蘇省轄區內的造船、修船、拆船、船舶主輔機製造、航海儀器儀表製造及其它船舶配套設備製造等企業、船舶工業貿易公司、科研所、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及與船舶工業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江蘇省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縮寫JASI)是由江蘇省轄區內的造船、修船、拆船、船舶主輔機製造、航海儀器儀表製造及其它船舶配套設備製造等企業、船舶工業貿易公司、科研所、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及與船舶工業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按平等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現有團體會員142家。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群體優勢,加強技術開發和行業自律,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的聯繫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做好行業協調工作,推動全省船舶工業行業的發展。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協會辦公地點設在江蘇省鎮江市(江蘇科技大學內)。
協會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有關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表達會員的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和參與制定行業政策、行業規劃、行業標準等活動,並推進政策、規範的貫徹落實。協助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
開展行業企事業單位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並與本行業的有關部門保持聯繫、交流,為政府和會員提供業務和技術信息。
組織會員間的聯繫、協商和交流,關在此基礎上制定有關自律方面的行規行約,以促進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開展經濟、技術和法律等項諮詢服務,組織技術開發、技術協作、業務培訓活動。接受行業企事業單位的委託,組織協助其技術改造、技術改進和重大建設項目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組織國內外同行業間的管理、工藝技術和理論的學術研究、交流和協作,接受行業有關課題的研究。
彙編和印發行業性資料,編髮會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蘇省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Jiangsu Association of shipbuilding Industry縮寫JAS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江蘇省轄區內的造船、修船、拆船、海洋工程及其配套設備、有關工裝設備製造企業、船舶工業貿易公司、科研所、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及與船舶工業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江蘇各地政府主管船舶工業的部門和省內各市、縣、區的船舶工業行業協會,按平等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群體優勢,加強技術開發和行業自律,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的聯繫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做好行業協調工作,推動全省船舶工業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江蘇省鎮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有關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表達會員的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和參與制定行業政策、行業規劃、行業標準等活動,並推進政策、規範的貫徹落實。協助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開展行業企事業單位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並與本行業的有關部門保持聯繫、交流,為政府和會員提供業務和技術信息。
(三)組織會員間的聯繫、協商和交流,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有關自律方面的行規行約,以促進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四)開展經濟、技術和法律等項諮詢服務,組織技術開發、技術協作、業務培訓活動。接受行業企事業單位的委託,組織協助其技術改造、技術改進和重大建設項目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五)組織國內外同行業間的管理、工藝技術和理論的學術研究、交流和協作,接受行業有關課題的研究。
(六)彙編和印發行業性資料,編髮會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江蘇船舶工業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會議或通訊會議通過或函簽、會長簽發;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對協會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有要求協會對其生產、技術協作和幫助解決有關問題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協會要求提供有關基礎統計資料和信息;
(四)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由其授權秘書處同意辦理有關手續後,即可退會,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一年內不履行會員義務者或兩年(含)以上不交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交回會員證,並由理事會責成秘書處發出通報,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嚴重損害協會聲譽和利益,批評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屆大會期間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並主持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新會員的接納和會員的退會及除名;
(六)決定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的議案;
(七)決定設立和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五)、(七)、(八)、(九)、(十)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定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為兼職,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為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定貫徹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的有償服務收入;
(四)單位、團體、個人資助的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的15日內,經協會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有關社團管理登記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社團管理登記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