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禁止賭博條例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發布單位】81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1-13
【生效日期】1989-1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禁止賭博條例

(1989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1月13日公布)

第一條為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是以財物作注比輸贏的,都是賭博。任何形式的賭博,都是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第三條查禁賭博應當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區別情況,依法處理,教育多數,處罰少數。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地區的查禁賭博工作,督促公安等有關部門履行各自的職責,依靠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實行綜合治理。發揮民眾性禁賭組織的作用,對其活動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村、街道基層組織都有責任進行禁賭宣傳教育,制止賭博活動,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查處。成績顯著的,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賭博活動嚴重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村、街道,不得被授予先進稱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村、街道基層組織的領導人,對本單位本地區的賭博活動放任不管,主管部門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任何公民都有權勸阻、制止或檢舉、揭發賭博活動。事跡突出的,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對於勸阻、制止或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應當予以保護。對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當追究其責任,從嚴處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予以批評教育:
(一)參與賭博但賭博財物數額微小的;
(二)偶爾參與賭博且賭博財物數額較小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多次參與賭博但賭博財物數額較小的;
(二)偶爾參與賭博但賭博財物數額較大的;
(三)在公共場所賭博但賭博財物數額較小的;
(四)偶爾為賭博提供賭具、場所等條件獲利數額較小或在賭博活動中起輔助作用的;
(五)其他賭博行為情節較輕的。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根據情節輕重,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多次參與賭博,賭博財物數額較大的;
(二)因賭博多次受到處罰,又參與賭博的;
(三)在公共場所賭博,賭博財物數額較大的;
(四)多次組織、招引他人賭博的;
(五)多次為賭博提供賭具、場所等條件獲利數額較大的;
(六)其他賭博行為情節較重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
(二)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
(三)利用各種賭博形式詐欺財物數額較大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節之一,從重予以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街道、鄉村幹部參加賭博的;
(二)參與賭博,屢教不改的;
(三)流竄賭博的;
(四)脅迫、誘騙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進行賭博的;
(五)包庇或窩藏賭博者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節之一,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主動交待賭博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協助查禁賭博,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三條拒絕、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查禁賭博公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較重,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按照規定予以勞動教養;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對查獲的賭具、賭博財物,一律沒收;參與和利用賭博活動所得財物,一律追繳。
在賭博中形成的賭債,一律廢除;明知他人賭博仍向其提供財物形成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人員,要進行登記;對其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街道、鄉村幹部要通知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單位或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查禁賭博活動的有關人員,應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如利用執行公務之便,敲詐勒索,侵吞財物,應依法從嚴懲處。

第十六條對參與賭博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辦理;需勞動教養的,按國務院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執行;需治安處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公安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江蘇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頒布的有關禁止賭博的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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